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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正>5月8日上午,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召开。10时30分,二师三十三团党委书记、政委刘期国和同时被授予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281名同志胸戴大红花,身佩"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红绶带,精神抖擞,笑容满面地健步走上主席台,接受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等领导颁发的奖状。多年来,刘期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忠实履行党委书记和维护民族团结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决 相似文献
103.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所依赖并作为理论建构支柱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所依赖并作为理论建构支柱的违法与有责的统一性均属于同质判断,但中西方犯罪论上均存在共同缺陷,即均缺少应受刑罚处罚性要件的结构性限制,这在现实中也呈现出一系列的弊端。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审查和构建我国犯罪构成论的逻辑关系体系,在我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的法律,推动了中国航运和贸易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也出现了一定的不适应性.推进海商海事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是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海运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5.
魏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8-83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相似文献
106.
<正>2014年12月29日,笔者来到二师三十三团承德小区职工李馨的新家,看着装修一新的新房宽敞明亮,现代家居时尚气派。李馨高兴地说:"保障性住房采光好、结实,住着真安逸,这要感谢河北省承德市对我们的支援。"与李馨一样,4年来,三十三团已有1217户职工搬入新居,他们都是承德市援建三十三团的受益者。项目援疆:打造品牌工程惠民生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启动以来,承德市就从帮助团场职工群众解决一批生产生活中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民生 相似文献
107.
魏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29-37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108.
南岸区处于重庆市“一圈两翼”发展规划中“一小时经济圈”的核心区域,据统计,2006年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达15.01万人,占全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67.89%,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已达7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全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出发,成立了“为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小组”,通过整合力量, 相似文献
109.
论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及其对于经侦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66
从公安经侦工作的角度来看,研究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大致可以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等两个层次上进行讨论。在立法层面上,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在于三个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手段的必要性和刑罚手段的可行性。在司法层面上,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基本上体现于全面贯彻立法意图和刑法原则的过程之中,尤其要全面、深刻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相应地,在经侦工作中应当自觉地关注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问题,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规定,慎重发动侦查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110.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6-75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