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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尽管国内学界围绕着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一难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交锋,但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究其原因,或在于学科边际的模糊,又或陷于研究目的的茫然。立足于划定相似罪种的界限、限定犯罪圈的口径及制定与罪相称的刑罚,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概念应界定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与管理过程中,滥用、擅用经济资格与权限或其他手段从事非法经营或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运行与管理秩序的行为。  相似文献   
92.
再论洗钱罪     
马荣春 《河北法学》2003,21(3):76-79
目前,探讨洗钱罪的文章已经很多,但对洗钱罪至少还有三个问题需作进一步探讨:一是洗钱罪 的定义;二是洗钱罪的直接客体;三是洗钱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9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是否就是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一直是中国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立于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以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则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仍是完整的犯罪构成.进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便可得到进一步的揭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至于特殊犯罪形态的构成条件问题,似可形成其他具有针对性的刑法学概念.  相似文献   
94.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关涉单位犯罪立法的正当性。它不仅深刻影响着单位犯罪研究的基本立场,而且决定着单位犯罪理论的整体框架与具体内容。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并未做深入研究。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通过对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是意志自由的把握,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从单位意志自由中得到解答,并在单位犯罪故意与单位犯罪过失中获得证成。  相似文献   
95.
因为能够处理好自身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且能够吸纳正当化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应予肯定。而在肯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之后,我们还应消除因“基本逻辑错误”“基本立场错误”和“基本前提错误”而对犯罪构成所形成的新的疑虑,且应赋予犯罪构成以“司法学顺序性”或“方法论顺序性”。进一步地,当把认定犯罪的方法逻辑和司法效率结合起来,则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应确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最终,四要件犯罪构成应重申的“核心要件”便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而这是由“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96.
论部分自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部分自首是对应于全盘自首或全部自首而提出的自首概念。部分自首的存在有着逻辑的合理性与理论的现实性,对其的认定应当区分为审判宣告前的部分自首与审判宣告后的部分自首。  相似文献   
97.
刑罚动机应该成为刑罚论问题。刑罚动机作为一种心理起因是和刑罚心理紧密相联的,内容是惩罚动机和改造动机。刑罚目的的内容可从共性与个性两个方面探讨,正确的刑罚目的观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并正确运用“目的理论”。我国现阶段刑罚目的可以从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分别表述。刑罚动机与刑罚目的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98.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99.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救行为的特别意义,它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后即正当化事由之一。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从起因要件、时机要件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再到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的系列性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的自救行为轻者是过失犯罪,重者是故意犯罪,不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甚至可以实施"刑法中的事后反自救"。  相似文献   
100.
单位累犯刑事处罚的新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累犯的刑事处罚是单位累犯问题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涉单位累犯立法目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单位累犯立法的正当性。国内学界对此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更未形成真正的理论突破。立于“系统矛盾论”,对单位累犯应在系统性原则与互补性原则的协调中实现从重处罚。对单位自身的从重处罚可考虑“应然模式”与“实然模式”两种,而对累犯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从重处罚,则只按其作为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的主要元素,通过对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所受刑罚的整体趋重中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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