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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欧美国家的一种非监禁刑,我国于2003年开始此项制度的试点。作为对实践的回应,我国理论界从理论基础、主体、适用范围、意义、模式、实践效果、问题、对策与域外实践等诸多角度对社区矫正展开了思考与探讨,部分学者所谈及的社区矫正的不可行性研究、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等具有进一步探究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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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淼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2):8-13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现实困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四川省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与经验中,可以获得一些相关启示并寻找到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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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118-121
完善职位分类为基础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现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受政治、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科学合理、兼收并蓄等原则,创新制度设计,以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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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47-51
立案制度作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发挥着屏蔽功能和权利保障作用,但是立案前的调查手段缺乏法律依据,立案条件过高,阻碍了立案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取消立案的独立性,明确规定初查制度,并在立案后引入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来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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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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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67-68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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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大量的财产刑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严重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执行难已成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执行困难有其深刻原因,应寻求财产刑执行困境的解决途径,以切实解决这一顽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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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淑玲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5)
由于立法上缺乏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陈述和骨龄鉴定认定依据均存在问题;刑事证据采纳标准和司法成本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严格户籍管理,适当运用骨龄鉴定,严格遵守证据的采信规则,合理规划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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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6):22-27
主流观点认为,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与自由。这是一个可以质疑的观点。在百年中国的历史上,法治的价值主要被理解为救亡与治乱;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法治的价值与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要全面地理解法治的价值,有必要把法治的价值分为两个层面: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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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技术侦查”与“乔装侦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中心的规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即仅笼统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并未明确列举可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和手段。与此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章节下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此即"乔装侦查措施"。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乔装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同样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除列举性地规定了作为乔装侦查方式之一的"控制下交付"之外,并未在立法上明文列举乔装侦查措施的具体类型和方式,其结果是造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乔装侦查措施"等基础概念含义不清、相关法条内容模糊,减损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威胁到司法的确定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冲击《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终极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在即,上述基础概念的界定问题不解决,司法实务中将无法正确操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与"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相关的程序与制度。因此,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这两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规范解释,勘定"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的合理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