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95篇
  免费   5篇
工人农民   1篇
世界政治   5篇
法律   132篇
中国共产党   5篇
中国政治   19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37篇
  2023年   1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6篇
  2019年   1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10篇
  2014年   18篇
  2013年   30篇
  2012年   28篇
  2011年   18篇
  2010年   15篇
  2009年   10篇
  2008年   15篇
  2007年   6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5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4篇
  2002年   8篇
  2001年   5篇
  2000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2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51.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该原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尚存缺陷,而这些缺陷易导致变相加刑的现象,对这一原则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2.
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77条中的"宣告"应指刑事判决生效,"发现"不应限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于在缓刑判决未生效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形,应适用第77条的规定,即撤销原判缓刑,与"漏罪"的宣告刑进行数罪并罚。[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4日,彭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在上诉期内,彭某将未满14周岁的昝某强奸,但昝某当时并未报案。上诉期满,彭某缓刑判决生效。因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未出现《刑法》第77条的有关情形,考验期满后,未再执  相似文献   
153.
2008年4月,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的8名农民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诽谤罪批捕。获刑的8名农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后,加重了4人的刑期,其他3人的缓刑也变成了有期徒刑。8人再次上诉,焦作市中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2009年8月24日,北京一家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后,8人的命运陡然发生转变。在省委督察组的督导下,被羁押的7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最长的被羁押了535天。9月29日,在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沁阳市公安局也撤销了此案。除了2名村民被迫接受了沁阳方面付给的“国家赔偿”外,其他6名村民拒领“国家赔偿”。他们认为,既然是国家赔偿,就应该有《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个手续,不明不白地钱不能收。  相似文献   
154.
刑事程序反向运行是两大法系国家刑事法律中共同存在的非常态制度,具有运行上的逆向性、适用上的例外性和法定性,具有有利于发现真相和维护程序权威的积极价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程序的经济性和人道性.通过选取审判程序作为考察对象,发现审判阶段的反向程序撤回起诉和发回重审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异化,应强化程序的司法审查、肯定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和贯彻无罪推定.  相似文献   
155.
法治焦点     
萧何 《法庭内外》2013,(11):F0002-F0002,1
中央民族歌舞团原副团长获刑 中央民族歌舞团副团长贝宁杰涉嫌私吞腾格尔等演出费、借工程收受好处费,一审获刑15年,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腾格尔一事系私演。  相似文献   
1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57.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58.
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导致诉讼职能角色的混淆,在实践中会带来“重复追诉”和超期羁押的弊端,从根本上影响了刑事二审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因此应当废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合理地改造刑事二审程序。  相似文献   
159.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周永军 《律师世界》2002,(11):39-41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160.
超期羁押:司法机关一大毒性顽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毛磊 《中国律师》2002,(11):19-23
●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超期羁押是对人的最基本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显露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一些意识及体制弊端●极为有必要建立对超期羁押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