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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侦讯取证与人权保障是案侦活动的两个方面,但它们不是均衡发展的。维护人权观念的崇高,不能也不应掩盖打击犯罪在先的事实真相。侦讯活动与限制人身自由是同步的。考察我国的未决羁押与律师会见,如实供述与不自证其罪,相对的默示沉默权,辩护取证的显形化与规则化,律师在场权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口供自愿性的证明能力,司法甄别、排除和认定口供的复杂性等问题。回答如何处理证据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形式真实和实质合理,取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它们在侦讯取证制度的完善中,需有相应的配套举措。  相似文献   
53.
郑曦 《法律适用》2015,(3):19-26
如何有效禁止侦查讯问中精神折磨的使用,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美国,讯问中警察使用精神折磨的现象也是现实存在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缘于侦查讯问本身的秘密性、封闭性特征,也与警察不当使用讯问技巧有关。美国立法者和联邦最高法院以供述自愿性为基础,以"明知"与"明智"的要求作为程序性保障,试图规制乃至禁绝精神折磨的讯问方式。这样的法律规制方式,对于我国消灭侦查讯问中的非肉体刑讯现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4.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一直是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非法证据的采用对于国家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基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利过度扩张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宗旨,非法证据又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在政治领域的民主进程的发展,各国越来越趋向于选择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在此背景下,便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诞生。本文以非法证据为切入点,借此谈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现状及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5.
孙铖  曾娟 《求实》2012,(Z1):97-99
一、我国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背景及本土化进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热点。随着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相继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亟待消除。学界认为应当尽快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56.
张中 《证据科学》2015,(2):152-160
证据制度是本次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体系的一个重要一级指标,我们选取了四项二级指标进行了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并结合中国证据法治指数问卷调查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事人证据权利缺乏有效保障,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所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待落实,以及司法证明过程缺乏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57.
《政法学刊》2017,(6):113-1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所采纳,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底限正义"。然而,不同国家在法律传统、司法体制、诉讼理论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上也形成各自的排除模式。在对域外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考察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法律移植,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58.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59.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应具备"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判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是否应当排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适用问题,更多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动态变化,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找到进行取舍,实现多种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界定为取得证据"非法";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从违法收集证据的严重性和排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损害程度来权衡,要根据具体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对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取得的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6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这种努力方向值得肯定,但是,具体的表述有待商榷。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不宜使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应当在条文中予以体现。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应当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涉及立即执行的不利被告的量刑情节应当坚持最高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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