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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易仁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75-181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92.
美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收集、核实和变卖破产财产;保管破产财产和制定财产明细表;调查债务人财务事务;核实债权;应破产相关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债务人的企业;提交最终报告和最终账目;行使撤销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起诉和应诉等。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托管人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细化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权制度,新设破产管理人代表其他所有破产相关人起诉和应诉的规定,增加破产管理人公开相关破产文件的职责规定,增设破产管理人可依法放弃破产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所附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93.
94.
赵玉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1):100-104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95.
96.
论美国破产法之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合约的安全港规则,包括安全港规则的立法原因、金融互换及其他金融合约的定义、受保护交易及其判定方法、受保护主体、破产机制豁免待遇内容及其评价等。美国破产法典确立了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我国破产法在此方面有所欠缺,应建立我国的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97.
叶甲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68-72
尽管缺乏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理论积淀,但在与破产法立法的良性互动中,通过汲取发达国家的破产法理论的有机养分,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仍得以快速发展。目前,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也存在"浮萍化"、"集合式"的不足。未来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以建立成熟的开放式的破产法学科体系为终极目标,在最近的几年内则应着力解决破产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98.
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光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51-56
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程序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分析的结果显示,破产法面临内在的矛盾或冲突,不能同时消除"存伪"和"去真"两种错误,也不能同时实现事前效率和正确的投资与申请破产决策。从破产法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清算还是重组,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需要严格的破产法。这样的破产法将是债权人导向的或者说对债权人友好的,将更多地运用清算程序。 相似文献
99.
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作企业整顿制度或公司重整、公司更生制度,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促使其复兴的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考虑大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为克服破产制度的消极之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破产预防制度。最早的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 1867年的英国《铁路公司法》。而后在 1952年的日本《会社更生法》、 1966年的中国台湾《公司法》修正案、 1979年的美国联邦… 相似文献
100.
自2019年国家出台相关的文件之后,个人破产法的讨论和发展已日趋紧迫.2021年3月1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已经生效实施,国家各个试点也相继有了工作成果.在这样的新形势新格局下,笔者就个人破产法下一步立法的主体适用、个人破产法的价值以及目前可预见的困境和路径研究做进一步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