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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 《共产党员(河北)》2014,(10):20-20
货币发行及流动性管理是不能脱离中央银行掌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信用卡的叫停,可以被视作是对于萌芽中的颠覆性威胁的一种本能反应。中国人民银行3月14日叫停了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天前才刚刚宣布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同时被"暂时"叫停的还有二维码支付。对于央行的这一举动,市场上大致有两种观点。持理解立场的业内人士解释说,虚拟信用卡确有违反中国现行信用卡管理法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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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表见受领以受领人无权受领债权为适用前提,根据无权受领人的不同,可区分为“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两种类型。债权人型债权表见受领在现行法的多个具体规则上均有体现,归纳各具体规则的共性可以提炼出债权人型债权表见受领的共同制度构造。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与表见代理在制度结构、制度功能、价值基础上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可以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予以处理。通过研究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的制度构造和处理路径,可以构建债权表见受领的统一制度。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的债权准占有制度应当被舍弃。在债权人作出的受领权授予行为有瑕疵而被撤销时,债权表见受领制度依然可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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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
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实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错误信息,并基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罪。既有的"被告人、商家、顾客"的分析模式存在误区。在信用支付背景下,电子支付的流程本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委托,处分自己的财产以代为清偿付款人债务的行为。虽然现代化支付系统不能被骗,但系统背后的职员可以被骗。职员的错误认识,或来自借助机器系统认识的错误推断,或来自借助人力认知的真实性误导。对于被害人的判断,刑法应从民事责任分担的泥沼中挣脱出来,以素材同一性与法益归属性为原则,确立刑法被害人判断的独立标准。自此,可以形成网络支付财产犯罪的统一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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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账款,对商家而言具有秘密性,且完全违反了商家的意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账户余额具有即时债权的特点,所以当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时,是盗窃既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