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2.
李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25-12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对于侦查终结条件的修改,限定了侦查终结的结果。但是,侦查终结条件中的"案件事实清楚"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并易引起对侦查终结结果表述理解上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混乱,建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下次修订时应对侦查终结的条件作如下处理:将"案件事实清楚"修改为"犯罪事实清楚",或删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相似文献
23.
魏震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4,(6):17-20
当前对侦查终结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并非只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撤销案件同样应当成为侦查终结的可能处理结果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早前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引入主观性的做法,将"排除合理怀疑"正式规定为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之一,这对公安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侦查终结证明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不论是认知差异的客观存在,还是证据发现的走向纵深,都不应当成为否定其作为侦查终结证明标准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发现: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案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民监督员评议,再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25.
26.
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终结制度存理论和设计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造成了司法应用的混乱.通过设立侦查期间、明确侦查终结条件、建立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制度及完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7.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核查案件的范围、主体、方式.载体、效力等进行了规范,解决了各地检察机关核查依据标准不一的问题,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以下简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遵循。 相似文献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