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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非羁码系为了弥补传统审前非羁押措施的不足、依托大数据算法而产生的新型替代性羁押措施。分析《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控的规定》,发现非羁码仅作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技术性辅助手段,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考量。基于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理念,以个人信息保护为重心,夯实非羁码的基础法理,明确其使用过程中所涉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健全非羁码有效实施的制度体系,以此实现非羁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践正当性。  相似文献   
422.
算法行政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购买服务,其隐秘性、自主决策性、多元主体间行为的不可分性给传统责任框架造成了巨大挑战,可能产生责任鸿沟与治理缝隙。现有治理体系多采取主体行为协同、责任分离的逻辑,容易导致责任逃逸与代理洗白等问题,理想型意义上的穿透式责任面临集合行为与科层制难以穿透的实施困境,因此提出分布式责任对二者进行调和。分布式责任有较为严格的前置适用条件,可视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方案。分布式责任意味着从中心式的控制风格向全流程参与式问责的转换,在无法明确主观故意的算法致害中实现了对多主体间共同责任的简化。  相似文献   
423.
周翔 《比较法研究》2023,(3):188-200
算法可解释性,是被现有算法规制理论所忽略的技术概念。由于缺乏对这一概念的引入和诠释,算法风险的准确判断与归纳、规制工具的主次位阶性、设置合理的规制效果目标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对这一概念的技术视角分析确有必要,算法解释有两大差异较大的技术类型,算法解释的技术能力划定了可解释的最大边界,当前技术条件不一定满足算法规制的需求,原因是解释技术的开发并不是为算法规制专门设计的。这一论断有助于厘清既有的算法规制理论,在算法风险层面,解释技术直接破解的只是算法黑箱问题;在规制工具层面,一切制度工具应考虑解释技术的可行性;在规制目标层面,要结合解释针对的用户、场景和用途设置预期。  相似文献   
424.
数字时代的宪法监督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价值维护机制。数字技术的发展让算法产生了类似法律的规制作用,这种规制作用加深了政府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干预程度,同时让大型公司和平台成为了事实上的社会性权力。然而,算法自身的规制功能和法律层面的监督无法克服公权力和社会性权力运行中产生的“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宪法层面的监督。数字时代的宪法监督要维护社会主义原则和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以特定问题调查权和合宪性问题专项报告机制为制度依托,实现宪法监督从针对文本的合宪性审查到全方位监督的转变。  相似文献   
425.
公共机构适用算法进行决策对国家治理能力有明显赋能,但可能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带来新的挑战。既有的算法规制多侧重正当程序的控制,缺乏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技术的实体边界。尽管各国对算法技术应用于公共决策的实体边界尚未有相对一致的规范,但传统法律保留原则仍可成为思考这一问题的基本框架。法律保留确定了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时“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关系模式,也科以立法者在政府效能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具体权衡义务。基本权利保障、风险的可控性、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作为禁区以及算法类型和所涉数据等都应成为法律可否例外授权的考虑因素。有效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有助于划定决策边界的预防性手段,同样可在源头处补强算法纳入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426.
在智能化浪潮下,检察监督正发生着由案件监督向数据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人力监督向算法监督转变的内嵌式变革,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发展隐忧,具体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实现困境、全程监督的潜在危机与算法运用的公正遮蔽。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是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前提,需要从数据共享规则设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机制建构。检察监督智能化应采取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智能化线索挖掘、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的智能化审查、司法裁判的智能化类案监督为主要应用场景的“场景式监督”,并通过算法歧视的防范与修正、算法公开与解释、全过程的算法参与、算法责任追究等方式展开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427.
第三次分配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实践过程中面临主体认知与参与范围有限、实践与制度安排协调不足、主体偏好与差异难以协同等困境,而算法给予了第三次分配新的实践选择和实现机遇。本文构建了算法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三层逻辑框架,阐释了算法技术与第三次分配在价值逻辑、实践逻辑和主体逻辑上的契合性,二者结合有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并规制算法,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相似文献   
428.
人的认知是文化传播及其效果实现的主体性基础。在完整的亚文化传播链中,主体认知会以动因、媒介、情境等多重身份共同作用于亚文化传播的全流程,从而为认知操控提供了可能。算法社会中,亚文化传播认知操控主要依托认知符号操控、认知想象与情感操控、认知知觉判断和解释操控、认知底色及认知记忆操控等形式实现对人的认知植入与改造,这四者从工具逻辑逐渐向人的感性与理性逻辑延伸,最终基于时空逻辑回答了认知操控的持续性这一关键问题,既具有贯穿始终的内在统一性,又保持着层层递进的秩序性。这种认知操控既破坏了人的认知原有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从而加剧人的认知异化,导致社会关系紊乱;又会催生文化传播的虚假繁荣,煽惑算法内卷;还不免造成主流价值权威失落,污染媒介生态。为有效应对亚文化传播过程中的认知操控困局,必须开展独立且联合的社会认知动员,创造科学的公共认知环境;加强算法证伪和违法惩治,消除其对认知操控的助推功能;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主流价值“认知低保”机制,防范亚文化泛滥。  相似文献   
429.
桑先军 《人民检察》2023,(16):45-49
建构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应以法律监督案件线索数据池为切入点,建设“大统一”法律监督大数据体系,一体化建构与运用法律监督模型,立足数字检察赋能规律,推进制度体系重塑变革。具体而言,建构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区块链存证和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系,完善在线诉讼监督制度,健全执法司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规范等。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建构中应把握好算法解释与算法决策赋能的风险规制、推进数字法治场景中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权益一体化保障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430.
张欣 《现代法学》2023,(3):108-123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日益展现出通用潜力,其超大规模、超多参数量、超级易扩展性和超级应用场景的技术特性对以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和算法问责为内核的算法治理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流范式中,欧盟形成了基于风险的治理范式,我国构建了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美国采用了基于应用的治理范式。三种治理范式均形成于传统人工智能的“1.0时代”,与展现通用潜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难以充分适配,并在不同维度凸显治理局限。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范式变革之际,应以监管权的开放协同、监管方式的多元融合、监管措施的兼容一致为特征推动监管范式的全面革新,迈向面向人工智能“2.0时代”的“治理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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