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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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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首创于欧盟,以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控制权为基点,实现数据控制者之间无障碍传输数据。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解构后,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促进良善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对权利证成,以及分析域外国家模式的有益参考,数据可携带权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普遍适用的必要性。但是这一新兴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权利属性不明、义务内容边界不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窘境。对此,确定权利属性、明晰义务内容边界以及在场景化下对侵犯不同第三方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制,实现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期数据可携带权在我国更好地落地。 相似文献
94.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保护知名作品元素的顾客吸引力方面存在空白,但对这一空白地带单独赋权的正当性存疑。盗用理论不能证成作品权利人具有应受保护的利益,其依托的劳动财产权学说也过分夸大了赋权的好处。经过赋权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可以发现,不管是激励创作开发还是纠正低效使用,其带来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著作权之外另行设立商品化权益存在着重复激励以及损害竞争自由的问题,故单独赋权并不合理。对作品元素商品化利用的规制,仍然需要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共同发力。前者在认定虚拟角色等作品元素的可版权性时门槛不宜过高,否则容易造成反法一般条款的滥用。后者要以禁止混淆误认为核心,重视商品的类似性,但不应要求作品元素事先进行了额外的商品化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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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冯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6):56-65
在新科技发展背景下,如何保持我国《个保法》的适用活力是一个重要命题。场景化应用和领域化方案为《个保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思路。然而,尽管场景化应用以其适用上的张力迎合了《个保法》的特定需求,其与成文法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不宜成为普适性方案。领域法方案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但其难以实现自身的独立性和体系性,与部门法及相关领域法之间的关系不易协调,无法塑成统一的行为范畴,客观上面临一系列实践障碍。借由现有的两种适用路径,《个保法》仍能有效地应对诸多新生问题:一是基于法释义学的方法,结合特定立法目的对《个保法》中的一些基本范畴作出扩展性解释;二是通过司法适用技术将新规则嵌入既有制度框架,并重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97.
文章依据沉浸式场景与旅游者情感交互的三阶段特征,借鉴PANAS量尺法构建情感量表,采用情感轮理论模型探索旅游者情感体验需求、效果及提升策略三方面。研究表明:文和友沉浸式服务场景中服务实体环境、文化刺激和服务产品是刺激旅游者形成积极情感体验效果的主要因素,而服务产品、企业高声誉及消费者贡献是导致旅游者产生消极情感体验效果的诱因;旅游者情感体验呈动态的倒U型变化趋势,且文中所构建沉浸式场景与情感交互环形机制模型为服务企业优化旅游者情感体验质量提供一定的引导和启示。 相似文献
98.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单纯销售混淆商品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制范围,而混淆商品的销售者则是监督检查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对象。较之生产者,销售者一般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对竞争秩序的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但在执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行政处罚失当的现象。监督检查部门背离经济法谦抑性理念和行政法中比例原则要求,对相关销售者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或施以畸重或过轻的处罚。行政处罚失当不仅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还将消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应从立法规制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99.
1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OEM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我国广东和江浙等沿海地区,有大量企业将涉外贴牌生产当作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商品加工厂。然而近年来,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法院、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外OEM商标侵权的认定结果莫衷一是,既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涉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认定涉外OEM并不构成对国内权利人商标权侵权,进而为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