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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制医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强制医疗,如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甲类传染病患者等;广义的强制医疗,包括预防接种、指定医保单位就医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相应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而无权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危害程度、广度及时间等因素。 相似文献
52.
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不仅受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接受过治疗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抑制,还会因"被精神病"现象而打折扣。破解此困境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参照《精神卫生法》,将涉嫌犯罪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纳入"非自愿性住院治疗"范围;二是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强化"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堵塞《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漏洞,防止其成为"被精神病"新生代的寄生区。 相似文献
53.
李青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
为弥补专利法强制许可保护竞争的不足,德国学界与法院认可了反垄断法上专利强制许可的存在,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专利强制许可抗辩。专利强制许可抗辩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平衡路径,不仅可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紧张关系,有效保证专利权人与需求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且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省。从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及竞争秩序维护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我国应采纳专利强制许可抗辩,并完成要件的厘清。 相似文献
54.
陈如超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5):60-71
为了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侦查管辖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刑事司法在横向上发展出“多地共管”“人案关联”的“大侦查管辖”格局,在纵向上建立起侦查管辖决定审判管辖(包括起诉管辖)的“侦查管辖中心”模式。但大侦查管辖格局导致不同地域公安机关的横向管辖冲突,侦查管辖中心模式又引发公检法机关的纵向管辖争议。考虑到公安机关条块分割的侦查体制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的现实困境,大侦查管辖仍是刑事司法当前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应优化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制度,减少不同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横向管辖冲突;同时,刑事司法需要把“以侦查管辖为中心”调整为“以侦查管辖为导向”,承认侦查管辖的指引功能,但应完善公检法机关的纵向管辖争议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5.
周丹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5,(1):85-88
在韩国,对金钱债权1的执行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对债权的押留阶段和现金化阶段。在金钱债权的押留阶段,韩国主要利用押留命令限制第三债务人对债务人清偿,同时禁止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和领受。在金钱债权的现金化阶段,韩国主要利用推寻命令和转付命令对被押留债权进行现金化,将被押留债权转化为金钱,用所得价款清偿执行债务人的债务。我们需要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和借鉴韩国关于金钱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务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关于债权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56.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型或精准型量刑建议都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产物,也是审判人员最终作出量刑判决的重要依据,审判人员“一般应当采纳”。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实务上的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审判人员“不愿接受”或“勉强接受”精准量刑建议的情况,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功能的发挥。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性质及关系,使审判人员内心“愿意”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加强精准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意性,使审判人员经过审理后,“能够”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明确精准量刑建议的变更和补救问题,促进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57.
刘奕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1):149-160
当前司法改革中,强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方式,但尚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制辩护制度与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域外强制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启动方式、适用阶段、辩护自主性问题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而言,强制辩护制度对于完善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量刑标准、诉讼程序、诉讼全阶段方面着力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违反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可能产生证据资格和程序效力否定性后果,构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选择制度以及健全强制指定辩护质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58.
59.
刘竹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3):73-78
沉默权作为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被我国接受.然而,它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反差,而且存在法律文化的冲突,更为关键的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应当照应社会发展的文明趋势,不能以单纯的人权取向为转移.所以,沉默权作为西方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产物,未必适应中国社会,未必是先进的诉讼制度,不应当盲目采纳.而强制口供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不仅在过去而且在现在,都是普遍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现象,具有不容忽视的存在理由和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60.
赔礼道歉可以缓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可以达到抚慰金所不能实现的效果,也符合普通民众的公平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积极意义。但对赔礼道歉的间接强制执行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违宪。公布判决书并不能获得与被告道歉相当的效果,并非一种适当的替代执行方式。由原告或者法院以被告名义草拟道歉启事并予以公布的观点也不妥当。而以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而由被告负担其费用的方式替代执行,则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式。如果受害人不选择以该方式强制执行,则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额,其数额应由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