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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凌世敏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2,(4):53-57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对于遏制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这个顽症,避免冤假错案,充分保障人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2.
董林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2):82-85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只有保证侦查的公正,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在侦查阶段能不能赋予律师在场权,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刑事法治传统与现状等密切相关。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固然具有积极作用,但从我国诉讼价值和政策的实现、引入的理由、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和影响其建立的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故对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应当持慎重的态度,并通过建立相关替代措施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3.
郭成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1):20-22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社会刑罚的文明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维护君主专制、作为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及其自身的绝对化,它对酷刑现象在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广泛地存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相似文献
24.
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的,为制止冤案频发,提高审判质量,"两院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完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从单纯的"反对刑讯逼供",到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转变,但是该规定在执行时还将面临一定的困惑。 相似文献
25.
新加坡鞭刑继承自殖民地时期刑罚,受穆斯林习惯法影响,符合法的继承规律,没有违反本国宪法规定。目前尚无反酷刑公约或条约能约束新加坡鞭刑,而且其也不与现行反酷刑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新加坡鞭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酷刑,宽容死刑的态度使这一指责更显苍白。另外,普通刑罚在新加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刑失效、犯罪形势严峻等因素将新加坡刑罚推向目的刑主义。 相似文献
26.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一再明令禁止,但直至现代法制已形成与发展的今日,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各地公安机关都在为清除这一公害作出了不懈努力,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在我国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吗?无论是从理性主义、人道主义、正当程序主义等哲学基础方面进行的分析,还是于现实的人文基础、经济基础、法治环境基础和社会发展基础进行的分析,都能够得出刑讯逼供可治理的结论。但是刑讯逼供的治理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刑讯逼供的治理一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27.
孙振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11-15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重大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新增内容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每一项又都有各自的意义,共同架构起我国酷刑遏制的三道防线。文章详细研究新增三项制度的确切含义,分析其中立法的进步意义与实施困境,并提出实践中完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8.
黄金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4):84-87
对刑讯逼供现象可以从法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视角进行考察。在此多角度考察的基础上,规制刑讯逼供需多管齐下:加强法治理念教育,转变讯问者的执法理念;增加刑讯的成本并剥夺其收益;改变讯问情境,控制角色扮演。 相似文献
29.
我国刑法刑讯逼供罪规定之窘困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光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44-46
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无论从刑法对刑罚幅度的设定角度还是从同类客体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横向比较角度看都是不协调的。该规定本身存有的刑罚规定不协调、量刑幅度段单一、量刑分量跨度小、幅度段标准把握存有歧义等缺陷,大大削减了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惩处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30.
试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个痼疾 ,它严重地损害了司法队伍的形象 ,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其发生的原因涉及制度、历史、经济、技术等各个方面 ,因此克服之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