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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随着算法的不断演化及其在计算、通信、仿真、数据分析、信息管理、信号处理及指挥控制等领域的不断优化,有关算法所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算法安全源自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度嵌入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从国家安全视角来看,算法安全具有逻辑操纵的政治性、行为影响的颠覆性、场域渗透的隐蔽性等显著特点,并且会深度影响国家安全的各个维度。具体而言,算法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挑战表现在深刻改变国家间权力结构对比、导致隐性算法依赖和逆向算法攻击等方面。近年来,随着算法安全风险逐渐显现,加强算法安全治理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结合算法安全的特点和世界各国有关算法安全的应对举措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通过提高算法风险意识、培养算法专业人才、完善算法监督体系等方式来进行有关算法安全的秩序重构,以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治理。 相似文献
132.
《现代法学》2019,(4):53-64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133.
《现代法学》2019,(2):54-63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相似文献
134.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5.
社区智慧警务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目前社区智慧警务工作研究不够系统的问题,首先,梳理了社区警务的工作体系,首次提出了时间维度的基础、检测和响应三方面工作的BDR模型,其与五要素维度、领域维度和分层维度一起构成了社区警务的四维工作体系。以此为基础,研究了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移动计算为特征的新技术形成的社区智慧警务体系,提出了目前基于大数据的以动态变化信息感知和异常行为智能分析为主的社区智慧警务重点和核心工作。 相似文献
136.
137.
138.
20世纪30年代,法国科学家G.B.阿尔楚尼便提出用机器进行翻译的设想.近一个世纪以来,机器翻译实现了从规则驱动到统计驱动,再到神经网络驱动的技术进步,人类目前可以较为准确地实现外文作品的语言转换,授权他人翻译、出版以获取经济回报这一翻译权行使的基本模式因此面临着重大挑战.当语言转换非限于个人使用目的时,智能翻译机器的训练者、所有者可能面临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之指控.同时,智能翻译机器的训练将会不可避免地使用现有作品,并可能会借鉴体现于其中的独创性表达,这一行为无法援引现行合理使用制度豁免之.从历史经验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借鉴有利于在新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保护间找寻微妙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9.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40.
互联网司法的正义性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司法构成当代互联网司法的基本面貌,互联网司法的多样化样态带来了差异性正义诉求,以及进行合理融贯性论证的要求。首先,互联网司法改变的是司法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方式,其分配既要在工具角色上贯彻需求原则与比例原则,提升互联网司法的效率与便利度,又要在功能角色上贯彻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实现新型司法资源的分配正义,并借助互联网法院的行政司法职能实现互联网治理。其次,以互联网技术为主导的在线诉讼改变了司法场所,相应地改变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和程序控制的方式,在线诉讼一方面需要遵循传统程序正义的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尚需借助主观程序正义所蕴含的社会评价机制,以增进社会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信任。最后,人工智能司法中算法和区块链的司法运用使特定事项的自动化判断成为可能,在复制人类法官“外观”辅助或替代司法判断的同时,应设置纠偏系统和事后审查机制,以确保判断的准确、透明和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