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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证据程序的规则来自并贯穿了解决争议的理论。在我们国家,解决争议的主要理论是辩论式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对其尤为重要。辩论式诉讼程序,反过来,源自于一个隐含的概念,即国家机关在解决私人争议中的适当角色。在英美法传统中,这一角色一般被认为最主要的是促进作用。国家有义务提供一个公平中立的场所以公正地解决私人争议,并且最重要的是国家有义务或有权利这么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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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之下 ,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自由地与其律师进行信息交流以获取合法的法律意见 ,英国证据法规定了律师特权规则。作为一项具体的证据规则 ,英国证据法中的律师特权具有丰富的内容 ,包括特权的适用范围、除外规定、延续性、放弃以及第二位证据等。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借鉴英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特权规则 ,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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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当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反之,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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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倾向和普遍共识。但是,究竟有多少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调查表明,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不出庭作证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吗?通过对某法院三年案卷的检索调查,以及对我国五省区九家法院159位法官的问卷调查,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分析、论证了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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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72-74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50年,但到目前为止,司法会计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 促进我国立法、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及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教育的意义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会计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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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三种证据法上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与制约的关系,对其中一种制度的操纵,可以影响到另外两种制度的效果.就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来看,法官对证明标准把握的不同,将会影响到当事人对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并且客观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功能逐渐趋同,都在为法官提供裁判的方法.就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证明标准设置的高与低,决定着法官证明评价的难与易,反过来,法官又可以通过证明评价来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就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活动对证明标准进行操纵,其最终结果将影响到当事人承担的主观的证明责任的轻重,同时将影响到客观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从制度上协调和优化三者关系的基本思路是从两个方面相向展开,一是使制度的设计更加贴近我国的实践,二是使实践的操作更加符合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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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是英国证据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中被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常用规则。禁止反言的形态从产生到发展已得到不断扩展,而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主要表现为记录禁止反言或者现在更常提及的以先前司法程序禁止反言。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主要包括诉因禁止反言和争点禁止反言,并且通过判例发展出一些例外;刑事程序中的禁止反言只要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包括先前无罪开释和有罪判决的抗辩)与程序滥用,并通过《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作了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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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变化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演变分为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萌芽、形成和转型三个时期。尽管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已经呈现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在长期缺乏科学方法论训练以及过于偏好哲学思维方式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仍然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有鉴于此,理论界亟待重构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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