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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闫永黎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5):12-17
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机制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但我国的司法救助并没有明确国家责任,难以担当起法律救济的重任。而刑事补偿制度明确了国家的责任,弥补了司法救助之不足,在与之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其更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建构的必要性。其中,刑事补偿参与主体、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程序和追偿程序的界定及设计是刑事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72.
马立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05-121
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解决客观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行政诉讼标的范畴的界定,应取向于其诉讼功能,立足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指导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为目标,力求在"权利的有效救济"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间达到平衡。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诉讼法上的技术性概念,权利主张说较契合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3.
谢丹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26(2):86-89
军事司法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改革在不断探索中进步,关于军事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也面临着重大理论攻关和难点问题辨析,其中需要关注的较突出、重要的问题包括:进一步完善我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加快军事法院的组织立法进程、构建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通过上述问题的系统研究,进一步启发学界的研究和讨论,努力为我国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更加及时、丰富和有力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74.
蒋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3):53-55
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制度的挑战和冲击。它削弱了刑罚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新的腐败动向,它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惩贪治腐进程;它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混淆了正义标准。基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坐牢补偿费"的期权腐败、继续犯罪、补偿赠与等法律定性问题,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事前反腐机制,加强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及惩治力度,完善行贿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5.
刘建宏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4):116-125,129
台湾“行政程序法”于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台湾“行政程序法”第l条规定:“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特制定本法”。台湾“行政程序法”之内容分为“总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画”、“行政指导”、“陈情”与“附则”等八章,共175条。自1999年2月3日公布至今,除于2000年12月27日及2001年6月20日两度修正公布第174条之1有关职权命令失效日期之规定,2005年12月28日配合政府资讯公开法之公布施行删除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外,其余条文均未变动。台湾“行政程序法”实施之成效,包括强化民权保障、深化民主原则、贯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行政法总论之法典化等。晚近,大陆倡议制定行政程序法之呼声不断。本文拟略述台湾“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沿革、主要内容、实施成效、所遏问题,期能为大陆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6.
77.
翟翌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3):46-49
以"成本"理论分析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价值。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未意识到自身亦是社会成本之一种,政府应从无所不管、大包大揽的全能型转变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治理型政府。另外构建通过民事追偿增加群体性事件违法成本的法律制度,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78.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之争,《行政强制法》作出了维持现状的选择,创新执行手段随之成为破解行政强制执行难的务实路径。作为一种间接强制手段,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在我国价格监管、环境监管及计划生育等多个具体行政领域得到适用。行政任务多样性与执行手段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理念的落实,以及信息社会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实效性,为违法事实公布成为间接强制执行的新手段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实现对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79.
人身死亡损害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生命权的体现和间接受害人财产权和精神损害请求权的实现。合理的赔偿制度是实现受害人权利的基础。中国人身死亡损害赔偿立法应反映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80.
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弱化错案的消极影响,然而事实证明,依靠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司法机关自主纠错的动力受限、司法人员主动纠错的内在症结导致审判监督程序四种救济途径在纠错方面的整体性失灵,引发错案纠正呈现为一种偶然性的现实,违背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