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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为保护公民(相对人)起见,考虑我国执法现状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应将公民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前者为准来界定职务行为。这是因为所谓的客观标准,说到底还是离不开人的主观识别。脱离主观去谈客观,就会使客观成为空中楼阁。惟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能找到界定职务行为的恰当标准。 相似文献
72.
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过失的认定始终是一个热门而且沉重的话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过失认定中坚守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规定较模糊和缺乏阐释,法官对依照何种标准认定医疗过失陷入了困境。有鉴于此,本文在科学界定医疗过失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域外法医疗过失认定的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阐述了域外法理论和实务中循证医学在医疗过失中的优势和地位,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规定,从医疗过失认定抽象标准的完善、注意义务类型化和文本化、确立循证医学的证据地位、注意医疗过失认定标准和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以期为实务中医疗侵权诉讼的合理解决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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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公务员忠诚义务兼具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制度性的忠诚,约束公务员的一切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应予以追究道义、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74.
俞闺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30-31
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和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必须从其自身特点入手,找准原因,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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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15-19
“行政职义”是针对“行政职责”而提出的,行政职责是传统行政法学中的概念,通说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义务。而按照通常的理解,“职责”含有一定责任的意思,用“职责”来表示义务容易给人一种“责任前置”的假象,毕竟职责不等同于责任,而且在实际适用中也会引起某种混乱,因此,如果用“行政职义”代替“行政职责”,就能很好地厘清行政职权、行政职义、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能强化行政法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规范意识,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提供双重的行为指引。 相似文献
76.
陈鹏飞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5):93-97
在武力使用借口日益多样,信息网络、无人攻击机以及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等新型作战力量和新的方法手段被广泛运用的形势下,武装冲突法出现了效力缺失的局面。对此,一方面应结合武装冲突实践的新特点进行创新发展,制订规范文件弥补法律漏洞,增强可行性与操作性;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保证各国较好地遵守武装冲突法。 相似文献
77.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相似文献
78.
曾文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37-46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度要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建立,而非国家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特殊信赖,赋予辩护律师较之被告人与其他辩护人更大的阅卷权,并非源自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即应享有阅卷权,但这也只是一个保守的结论。 相似文献
79.
姚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2):82-85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 ,涉及公安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刑事职务行为。文章从系统性和整体性层面上 ,分析我国警察刑事职务行为的基本理论现状 ,并提出一些观点 ,以促进警察刑事职务行为理论的完善。 相似文献
80.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也被称为水平效力、私人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或私人法律关系中的效力等。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实践中,公私二元划分是第三人效力探讨的基础;基本权利客观法属性是第三人效力的规范范畴;基本权利人类图像与自由权的多重面向是第三人效力的价值范畴;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是第三人效力的义务范畴;基本权利取向解释是第三人效力的方法范畴。第三人效力具有体系正义、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的诉求,本质上是涵盖不同范畴的结构性效力。提出第三人效力的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干预社会和消解社会不公正,为私人主体创造秩序和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