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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57-59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非常必要也有相当大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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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解释》第 57条第 2款确立的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在以下方面值得讨论 :第一 ,确认对象。确认无效判决须以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为对象 ,确认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 ,与判决撤销的关系。一般应当作模糊处理 ,只有当原告要求宣告无效或者在常规诉讼时限之外起诉时 ,法院才有必要严格区分“无效”与“可撤销” ;第三 ,举证责任。“无效”的举证责任 ,应当由原告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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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民事活动领域,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逐渐凸显,关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通过对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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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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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已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实践和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使确认无效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分离: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上,宜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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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有的功能,合理的证据交换制度能有效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已涉及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存在一些弊端,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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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性质上实际是一种具有弱权力、准强制性的服务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性质决定着行政指导具有被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完全具有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外在这方面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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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如巧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58-63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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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在理论上会遇到目的取向、适用空间和制度定位上的争论。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行政诉讼调解并不完全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而更主要的是弥补现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上的不足;由于行政主体往往在事实上对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有首次判断权,在与司法关系的处理中往往会使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空间有适度的开放性;为了更为彰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应该明确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定位,处理好与撤诉和判决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