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5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1.
中国、美国与正在演变中的亚洲秩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崛起是一个复合概念,既包括经济、军事等硬实力方面,也包括国际规范、高等教育等软实力方面。这对亚洲地区的国际秩序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变量,但不能就此认为亚洲地区已形成了中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实际上,正在演变中的亚洲秩序是一个包含有轮毂模式、有限共治模式、规范共同体模式和复合相互依赖模式四种秩序特征的复合体。同时,中国崛起对中美关系来说无疑也注入了新的元素,但并非就如现实主义者所预测的那么悲观,中美之间的合作远大于分歧,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在中美之间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12.
市场秩序的产权制度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瑞龙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2):36-42
市场竞争并不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市场竞争中出现损人利己后果的重要原因是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而出现市场秩序的紊乱。完善市场秩序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其核心就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当事人从事某项交易活动的预期收益,从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核心就是资源配置的等级规则向产权规则的演变。因此,产权关系明晰化就成为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13.
古代东亚秩序的形成与维系,同历史悠久的朝贡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有效揭示古代东亚秩序的内在逻辑,应当批判地借鉴以历史主义见长的英国学派的分析方法,探讨朝贡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内在本质。在古代,中国与朝鲜长时段的朝贡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由中国主导并以其特有文化为基础、周边诸政权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的特殊国际制度。就中国而言,完全独立的政治体制、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等级制的世界观,使其对外部的需求仅限于其他政权对其至高无上地位的承认及其对相关制度安排的服从。而对周边诸政权来说,只有与实力超强的中国建立朝贡关系,它们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安全保障,并取得与中国贸易的机会,从而实现生存与发展两大目标。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缺乏文化共识的前提下,由地区强国主导,可以促成某种功能性的国际制度,使地区秩序得以维护,并在交往过程中反向促成文化认同。这一结论修正了英国学派关于共有文化与国际制度的关系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观念认同对地区秩序建构有着重要意义。观念认同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进而改变或影响行为体的行为,在地区秩序建构中起到了"路线图"和"粘合剂"的作用。地区行为体之间的观念认同决定了它们互动的形式和态度,界定了地区秩序的自我属性,框定了战后地区秩序的建构原则,因而成为建构地区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首倡的新安全观与东盟主张的地区规范产生了积极互动,推动东亚观念结构由洛克文化向康德文化演进。 相似文献
15.
东亚意识的内涵包括共有的价值观念和共有的利益观念.东亚意识有两个主要的功能:"我们性"的认同和东亚意识的社会化.未来东亚社会秩序的构建根本上取决于东亚意识的社会化程度、中日关系的和谐发展和美国在东亚的影响力.东亚认同还处于萌芽状态,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的"清算意识"还很缺乏,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还将在东亚长期存在.因此,可以预见,东亚意识的社会化将会经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新的东亚社会秩序也不会在短期内实现.但是一个高度认同,以中日关系、东北亚和东南亚和谐发展为特征的新的东亚社会秩序将会为未来东亚地区的和平发展带来持久的动力,因此,东亚国家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6.
冰青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7-29
"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两个重要范畴和制度.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相关性,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作比较性探讨.该文主张"直接适用的法"是公共秩序的反映和表现方式,而公共秩序则是"直接适用的法"产生的原因和基础."直接适用的法"发端于公共秩序保留,但有别于公共秩序保留.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领域时,需要发挥它们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相似文献
18.
邱志勇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42-46
治安管理客体是治安管理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治安管理活动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学术界对治安管理客体的概念一直没有取得共识,表述各异,比较典型的有“对象说”、“影响因素说”和“社会关系说”等,这表明治安管理客体尚未被准确定位。基于“权益”来界定治安管理客体的概念,即治安管理客体为治安管理主体依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又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治安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9.
孙莹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4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尊重保护人权,规范警察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体现出诸多进步。本文仅对其中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没收以及取缔三项措施进行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陈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68-71
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一些不一致甚至是相冲突的地方,如回避、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和暂缓执行拘留等。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遵循后者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安部应尽快对前者加以修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