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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12分,多项选择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8分,案例分析题9分,总分共计49分,刑法学科在司法考试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 在刑法试题中,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罪刑各论仍然占有绝对比重,某些特殊个罪(例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侵占罪,盗窃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仍然是常考的内容。纯粹犯罪构成理论的试题(犯罪故意、因果关系等)较往年有所增加,但仍然重视对考生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的考察,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刑法知识。所以,那种认为只需大概熟悉刑法条文就可以通过刑法单科考试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时考生即使非常熟悉刑法条文也还不够,只有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熟悉刑法学理论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相似文献
13.
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判定,我有两个基本的观点:第一,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规则。实践中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可能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然后考虑客观有什么行为,这样容易导致对 相似文献
14.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境”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持杀伤力似乎很强的凶器实施抢劫等不法侵害,事后证明凶器为假,行为客观上危害较小,但防卫者使用了强度很大的手段进行防卫,对防卫者的行为性质究竟如何评价?目前的刑法学通说要么从假想防卫的角度,要么从防卫限度的角度讨论防卫者的行为正当性问题。但是,这些理论都存在不足。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必须看其全部条件是否满足。而是否齐备成立条件,要以假设有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行动能力的社会一般人,其在当时“情境”下是否会真的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为前提,由此进一步从总体上判断其行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周光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138-142
一、问题之提出传统刑法观通常将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强调有罪必罚,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这是从国家的立场认识刑法。这一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却将其作为普遍真理予以接受,将刑法和刑事政策对 相似文献
16.
<正> 在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难题,学者们以往对此研究不多且歧见纷纭,而这一问题又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巨,所以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量刑情节冲突的表征 究竟什么是情节冲突,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为此,有必要回顾并检视一下刑法学界对情节冲突表现形式的看法。 我国多数学者在讨论量刑情节冲突时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而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量刑情节的冲突有以下5种表现形式:(1)影响量刑作用大的情节与影响量刑作用小的情节之冲突;(2)确然(应当)情节、或然(可以)情节、放任(酌定)情节之冲突;(3)适应量刑公正性的情节与适应量刑目的性的情节之冲突;(4)适应个别预防目的的情节与适应一般预防目的的情节之冲突;(5)罪中情节与罪前情节、罪后情节的冲突。还有的学者则不太同意这种区分,认为情节冲突除了表现为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与制度设计●周光权目前,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包括如何使刑法总则体系科学化、新增什么罪名等)的学术观点已经较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从国家刑事立法能力和司法能力这一独特视角对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和制度设计进行思考的并不多见。本文... 相似文献
18.
<正> 关于职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的观点历来被法学界多数人所赞同并认为无需加以证明。而吴家如同志在《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发表的《职权义务论》一文认为职权是一种义务,不包含权利的内容。这种观点有新颖之处,但笔者却不敢苟同,并坚持认为职权既是义务,同时更是权利。我们不揣冒昧,试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并就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19.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是实质的归责理论,它们都要解决把结果视作谁的“作品”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个案处理,即便不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单纯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疑难案件也能够得到处理。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方法论上有诸多缺陷,而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优势非常明显: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和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确保刑法判断的客观化。我国刑法学者否认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在因果关系判断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再通过故意、过失限定归责范围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的错误。如果在进行客观归责判断时,根据一定的检验标准,根本就不需要将某个后果这一“杰作”算到行为人头上,也就没有追问其有无罪责的必要性、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对故意犯、过失犯的认定,可以将原本就应该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考虑,但过去一直被错误地置于责任中分析的要素提早到客观归责来思考,使之实现犯罪判断要素的正确“归位”。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强调客观判断必须优先进行,不会模糊三阶层理论。如果充分认识到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独特意义,同时,为了确保司法上不出错,肯定客观归责理论,并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融入客观归责中,就是我国刑法理论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