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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22.
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辽宁、广东、上海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学校、企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对各方面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相似文献   
24.
周光权 《法学》2005,(9):108-112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25.
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要对行为准确定性,并据此收集有力的证据,不能绕开的问题就是方法论。经济犯罪案件中可通过实质判断方法、充分说理方法和保持法秩序统一性的方法来收集证据。实质判断方法中,行为实质上没有违反规范的场合,不宜经济犯罪论处;行为实质上不会造成法益侵害的,不是经济犯罪。充分说理方法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要有穿透力;紧密结合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经济犯罪;不排斥推定方法。保持法秩序统一性的方法中,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出有因的违约行为,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26.
27.
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职务犯罪1预防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以及对犯罪预防的分析始终应与中国当前的转型过程相结合;目前应反思以往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的局限性,并进行制度创新,将职务犯罪预防与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地位相结合,避免就预防谈预防,而是将职务犯罪预防放到更为宏大的视野中去观察。用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和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方法、检察"约谈"制度,检察巡视制度和检察辅导制度相结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介入官员政绩评价机制,与税务部门、银行建立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跨国、跨境职务犯罪惩罚的合作与犯罪预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方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28.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3,(4):180-194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曲解,没有体系地解释刑法规范,有走向刑法主观主义的危险。  相似文献   
29.
近年来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从刑法方法论的角度看,某些带有共性的认识偏差也令人担忧,择其要者,大致有:(1)不少学者认为,刑法理论没有必要搞得很繁琐,体系化、精巧化的努力在中国并不需要,理论越简洁越好,  相似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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