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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邵某所在的天恒公司承建讴歌公司的厂房大楼,但直至2017年工程完工天恒公司也未拿到1100万元的工程款。后讴歌公司宣布破产,因讴歌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天恒公司无力支付下属班主和民工工资,班主多次到政府上访。2019年1月,邵某得知政府为了维稳设立企业破产维稳周转金用于垫付民工工资,但需经人民调解程序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裁定确定其效力方可拨付资金,邵某便与班主商量让班主将包工包料等一切费用均以民工工资名义进行上报申请,并出具虚假的民工工资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14.
马家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由于证据收集调查标准的不明确和证据裁定制度的缺失,实务中经常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尚未实际调查证据之前以“关联性”审查评价证据的价值,并驳回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这种“证据预断”的裁判方式混淆了举证要件与心证标准,损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听审权的风险极高,应加以禁止或者限制。未来应注重举证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协力义务,回归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为之设置的消极要件,即法官只有在明确完全无收集调查必要时方可经妥当阐明而驳回,其他的合法预断情形则应当作为例外予以界定,避免任意突破。 相似文献
15.
16.
大数据分析证明方式既能拓宽法官知识治理的路径,又能从司法运行角度反哺证据规则的设计与完善,还能倡导公正司法的时代理念,提升法官对证明机理的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证明方式在司法裁判中不断试错,总体思维、容错思维和相关思维的缺失是大数据分析证明失范乱象的主要成因。以大数据分析证明方式的关联性为焦点,可从三方面规范其在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17.
在法医学鉴定中,头面部外伤致视神经损伤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头面部损伤较重,尤其是眼部直接损伤的,其在法医学鉴定时不宜引发争议,但有些视神经损伤的伤者伤情特殊,伤后外伤貌似“轻微”,仅有上眼睑或眉弓部或眶部损伤,不伴有其他明显的症状或体征,损伤当时因眼部肿胀而未及时检查视力,易被忽视和漏诊,随着病情进展,视力进行性下降,甚至形成视神经萎缩导致不可逆转的视力损害,此种情况被称之为隐匿型间接视神经损伤。由于此类视神经损伤病情隐匿,在进行鉴定时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笔者遇3例,现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与标准全方位交织,即标准本体与著作权的交织、标准内容与专利权的交织、标准执行与商标权的交织。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需要、标准对先进性与技术性的追求、标准本体需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标准执行需要监督的要求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引发了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标准与著作权的交织产生了纳入法律的标准著作权与可获得性的紧张关系,标准与专利权的交织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标准与商标权的交织暴露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执行问题,我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到繁的发展趋势,但间接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适用混乱以及功能异化的问题。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执行程序中各项措施的内在逻辑关联。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保障措施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三者的功能、定位进行比较分析,区分各项措施之间的适用条件,明确我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采取单一制构成模式。在适用规则上,进一步确定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适用修正的补充性原则,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 相似文献
2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1)
不作为请求权的预防性决定了给付义务的不确定性,进而促成不作为裁判的"展望性"。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不作为执行内容特定、执行措施适用、重复侵害应对等诸多"执行难"问题,需对裁判与执行进行系统化考量。在廓清不作为给付义务复合性(停止性不作为、除去性作为、预防性作为)的基础上,通过裁判主文具体化与审执分离宽缓化解决不作为执行内容不明确问题。在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本旨执行原则,并构建与复合性不作为执行标的相对应的,间接执行、替代执行顺位适用的执行程序。针对执行完毕后可能出现的重复侵害行为,经实质性审查后,可将其纳入不作为裁判的辐射范围,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