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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细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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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在对归属已定财产做二元划分的基础上,具体揭示“公共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的实现机理。政府预算支出直接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消费的部分生成权力,而回到居民部门并由其最终消费、无须付对价的部分生成权利。国民总收入初始分配后居民部门向广义政府缴纳之税和费,构成居民部门成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包括诉权的各项公权利的对应财产内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是与私权利直接对应的物质内容。国有资产“两权”中广义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而国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是权利。居民生命、身体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