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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所说的执政党 ,指作为全国人民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除小标题和个别情况外 ,下文均简称党) ,它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了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因为“我们人民的团结 ,社会的安定 ,民主的发展 ,国家的统一 ,都要靠党的领导。”①1993年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3条修正案(后文简称宪法的法治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我国 ,实现法治要靠党领导 ,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本文所要谈的是同一过程的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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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说在我国法学界仍有很大影响。“议行合一”说的理论前提有错误 ,在政权组织建设问题上有向个人或机构集权体制倒退的倾向 ,不能作为国家机构内权力横向配置的一般原则 ,可能误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 ,因此不宜继续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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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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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制不宜与多党轮流执政等相提并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之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13-18
我国似乎在政治层面出现了将两院制纳入“西方那一套”的认识倾向,有些学术人士和学术机构也将两院制纳入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其实,一院制或两院制,均与特定“主义”无必然联系。如果认定两院制姓“资”,社会主义宪法史和我国宪法史上的一些重要事实都将不好解释。不论一院制、两院制还是多院制,都仅仅是代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其性质不是由议院的数量决定的,而是由它置身于其中和作为其存在基础的经济关系决定的。由当今的具体情况看,我国不必搞两院制,但也不应将两院制归结到“西方那一套”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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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编委会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委会委员)我提几个建议:一是关于编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我想可以借鉴《中国法学》的做法,在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召开的“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或者其他专业会议上一并召开编委会会议,发挥编委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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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过程该如何做恰当评说——兼答赵万一教授等学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通过后,学界和媒体对物权立法过程所做的评说中包含不符合实际的和不理性的成分。《物权法》草案原本是有违宪嫌疑的,它是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合宪性修整之后才通过宪法之门的。在物权保护方面,最好以“有效保护”为基准对《物权法》相关条款做平衡解读。从应该善待少数人利益和意见角度看,物权立法过程有得也有失。立法过程有一些缺憾。但同时也展现了不少新的发展势头。不论是进一步做好民事立法,还是实施好《物权法》,都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理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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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说补论——对刘旺洪、范忠信两教授商榷意见的进一步回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与权力在法律上平衡的基准点是有利于法权总量最大化。法权中心的猜想与平衡论的内容有根本区别。商榷意见的提出者对法本位问题的理解有误 ,法权中心不同于“社会本位”。法权有主体也有代表者 ,需人们透过表面现象去把握。法权中心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现实需求是和谐一致的。在当今中国提倡和落实法权中心 ,就意味着首先要改变权力主导型法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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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梁慧星先生的《不宜》一文认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立法抵触和违背人大制度的论点没有根据。《不宜》立论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对西方国家依据宪法立法的原因的理解有误,对中国制宪过程的阐释有违史实、不合宪理。人大制度不是依任何法律产生的论断违背历史真实。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宪但不可违宪。《不宜》理论上陷入了严重自相矛盾的状态。主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不受宪法限制”反映的是国家主义、绝对权力的落伍观念。如果此说付诸实践,不仅将毁灭宪法、毁坏法制的基础,也将剥夺市民社会存在的空间,造成否定私法自治和严重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情况下在基本的法律中规定“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必要而正确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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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刊物是一家。《法学》与《政治与法律》都是上海的法学期刊,本来就是兄弟。就即将改变的情况言,《政治与法律》马上与《法学》一样,会成为月刊,而且也是每期160页,这两家杂志简直就不仅是兄弟,而且是双胞胎兄弟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