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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2.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53.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154.
万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78-85
《刑事诉讼法》经再次修正后颁布实施,各界对修正案的讨论焦点将转为如何评价修订成果和如何适用新规范,这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刊特别约请刑事诉讼法研究专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监视居住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特殊侦查措施、专家参与诉讼制度和强制医疗程序等进行评论,并提出适用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为新《刑事诉讼法》取得良好的适用效果贡献智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