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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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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2.
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杰  刘磊 《法学评论》2004,22(3):139-143
在刑事程序法上 ,卧底警探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卧底警探与诱饵侦查员、普通卧底、“线民”等概念有着一定的界限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卧底警探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卧底警探作证 ,应当使其到庭接受质证询问 ;在其不到庭 (仅以警讯笔录作证 )的情形下 ,应当明确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与条件。  相似文献   

3.
邢娜 《中国检察官》2008,(12):42-44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对侦查机关法定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具体的法律监督方式,但这一司法解释自其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充分的发挥其应有功能。由于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控制的观念没有确立,加之法律规定不协调,刑事司法机制运行不畅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程序方面的监督缺失。对侦查机关法定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4.
余业辉 《法制与社会》2011,(17):260-261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是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以约束。通过探讨非法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张华  党卫星 《法学杂志》2007,28(2):112-115
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得的证据用以指控犯罪、审判案件,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司法不公正.我国要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以及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6.
刑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记入文本,这类文本在刑诉讼活动中称之为笔录。从证据属性角度来看,一般可以将笔录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第二种是一般均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如开庭笔录、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①。第三种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未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都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法院的笔录,如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下简称三类笔录)。本文拟重点探讨第三种笔录,这三类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如果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修改,作为现代司法制度重要内容的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论取证主体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应适用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定侦查措施落后且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对现代先进侦查措施与程序法定、排除规则实现同步法定化。  相似文献   

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9.
本文探讨了诱惑侦查之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司法证明环节的合法性要求,认为诱惑侦查人员取证应遵守行为适度性原则,对于侦查陷阱的抗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0.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的证据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问题虽有提及但不多见。应该明确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通过规定品格证据的内容形式、取证程序、质证规则及采信标准,确立品格证据在少年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的定罪量刑证据之一的法律地位。可以先通过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一些司法操作文件加以界定,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开展有益尝试,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证据法的制定等刑事立法予以规定,以解决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欠缺和司法认识模糊的现状。  相似文献   

11.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结合理论的方式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进一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2.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均 《中国法学》2003,(5):153-158
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 ,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 ,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13.
张伟 《证据科学》2015,(5):553-561
本文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非法证据的内涵展开论述,提出非法证据应当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且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特别指出通过侦查谋略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应当涵盖所有取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和所有证据种类,应当包括有罪和无罪证据,非法获取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也应当包括在内。最后,文章还就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健全适用的例外制度,同时要规范排除规则和排除程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特点为: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为重点,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为目标,以侦查和司法部门主动排除和被告方申请排除相结合为方法等.该规则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司法部门自律的体现.展望该规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包括:确定非法实物证据范围,排除"毒树之果",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与刑事司法其他规则协调.  相似文献   

15.
孙洪坤  张毅 《法治研究》2012,(10):87-9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诸多证据规则中标志着一国刑手司法文明程度的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建立,但救济机制欠缺,收效甚微。因此,一方面从该规则内部应当扩大适用范围、严格启动时间、细化证明标准及进一步完善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从规则外部对取证主体的惩戒.对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弥补和对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作用的发挥等角度多管齐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对于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取证,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内容缺乏相应规定。为保证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得以落实,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修改有关办案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件成熟后再将此类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9.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万毅 《清华法学》2011,5(2):24-32
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的独特性,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这一观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相冲突,自身存在着逻辑错误和概念混淆,尤其是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非法证据"的本意应当是指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即仅限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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