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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认真对待刑事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44个推定的实证分析表明,刑事推定在放松控方证明要求的同时又将存疑风险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背离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直接危及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应作纯程序的解读,有必要将其与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相联系。对刑事推定的规制,本质上属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只有在满足相应的实体与程序条件时,才允许适用有利于控方的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22.
法边漫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倘若不是在几年之前重新踏上求学之途,我会以为我早已进了法学的殿堂。虽然尚称不上是侵淫已久,却也算是正式登堂入室了。毕竟,我受过四年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我认为自己已经知道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然而,如今观照自己,倒发现自己其实至多是个在法律之门前徘徊的寻觅着,始终无法得其门而入,连法律究竟是什么都觉得模糊之人能算是登堂入室者吗? 生活在这个分工日益细密的“车间型”社会里,专业已经成为人们身上的一种符号,一个标志,一条了解他人和借以向他人推销自己的标签。经常会遇到这种场合,当初次相逢的人得知我的专业,总不忘要加  相似文献   
23.
论言词、直接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言词、直接原则●劳东燕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出台以来,一时赞誉颇多,其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备受推崇。理论界和司法界似乎对这次制度设计都相当乐观,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庭审活动和控、辩、审三方职能后,克...  相似文献   
24.
(一)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一个行为只有当它的可罚性在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为法律所规定时才能被惩罚。根据李斯特的名言,“国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反对多数的恣意性权力的堡垒”即位于此,而依据该基本原则,刑法典设置了刑事政策上不可逾越的屏障,并且构建了犯罪人的准大宪章(magna charta)。正如Maurach所言,这象征着在经历了暂时的黑暗以后在当代又重现光明。对于  相似文献   
25.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3,(3):122-139
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相似文献   
26.
27.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5,(1):170-190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28.
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被害人的公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构成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正当性根据。整合规范的被害人视角之于刑事实体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将促成对刑罚、危害、刑事责任等基本范畴的重构,而且对刑事立法、刑法解释与司法推理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还影响到量刑理论及实务。  相似文献   
29.
“不知法不免责”准则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分类的现代意义与罗马法无关。对“不知法不免责”准则的发展历史的考察表明,无论在大陆法的语境中,还是在普通法的语境中,现代的“不知法不免责”准则都建立在知法的推定的基础之上。知法的推定与近代以来国家权威的扩张与治理方式的理性化存在紧密联系。借助知法的推定,“不知法不免责”准则与责任主义在古典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得以自洽共存。在知法的推定动摇之后,为维护“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立场,人们提出诸种新的理论根据,但这些根据无法使传统立场正当化。  相似文献   
30.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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