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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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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志伟 《法学家》2022,(1):156-171
“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主张既无法合理应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特别认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处罚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现状。“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在自然科学上的合理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保障理念与不法的客观性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客观优先的审查顺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主客观二分法并不现实:“目的性动词”使主客观要素无法完全割裂,主观要素缺位可能无法评价不法的有无,主观要素还能够影响到具体的不法类型判断以及行为危险的程度。主观故意和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在不法判断中的地位已然无法撼动,至少在故意的作为犯中,客观归属论已名实难副。主客观二分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两者也不存在绝对的先后次序,主客观相结合的不法判断才更加贴合实际。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责任要素的范畴,故意、目的等要素实际上应归入构成要件的领域。否定客观不法论,“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才得以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2.
刘涛 《政治与法律》2020,(3):113-124
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行为实质不法具有行为对象上的不特定性、行为方式上的非外在可辨别性和侵害结果上的非实体性,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模式因此具有独立化的必要。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针对实质不法的特点,网络帮助行为不法归责模式凸显主观不法要素对不法归责范围的厘定效果和客观归责上的功能维护与管道治理的目标。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参与归责模式,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较共犯归责原则宽松,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归责边界应当遵循社会宪治的理念,以社会功能分化的视角构建网络时代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刑法解释框架。  相似文献   

3.
吕英杰 《中国法学》2012,(5):119-132
传统过失论有可取之处也有明显缺陷,有待扬弃。客观归责理论站在新过失论的立场上,在实质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上改造、发展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但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的改造是有限的,传统过失论中的诸概念不应一概抛弃。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的过失不法,在制造危险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前的立场,参考行政规则、交往规范等因素,以"一般人+特别人"的能力为标准进行考察;在危险实现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后的立场,考察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介入其他因素时对于归责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劳东燕 《中外法学》2011,(6):1237-1259
未遂犯中实行的着手旨在解决故意犯不法的可罚起点问题。它是规范构建的产物,受刑罚目的与其他多个变量的影响。从各国未遂犯理论的发展来看,着手问题上出现从客观论向主观论转变的共同倾向。对此,合理的解读是主观可责性因素已超越危害结果而成为刑事不法成立的首要根据。这与结果在刑法体系中重要性的下降有紧密的联系。由此反思着手理论,可得出如下结论:就实行的着手与危害结果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并非必然存在内在关联;结果之于不法的成立有无意义与结果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否产生影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应将二者相混;实行的着手所涉问题与因果关系或正犯中的实行行为概念存在本质不同,有必要区分实行的着手与实行行为;有必要在立法论上废除形式预备犯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处罚漏洞通过设置实质预备犯或将着手的时点适当前移来解决。  相似文献   

5.
江溯 《法学论坛》2022,37(1):64-74
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6.
陈璇 《中外法学》2011,(2):369-394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7.
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立场之争,在不法论上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不法与行为的客观不法之对立,由此刑法归责的对象也一直在行为人与行为(包括结果和行为)之间徘徊辗转。罗克辛教授和雅科布斯教授虽然在归责理论体系存在差异,但在不法论上都坚持把重心放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但是特别认知问题的存在,使得客观归责理论如芒刺在背。审视罗克辛教授在特别认知问题上的相关阐述,其可能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客观归责不"客观";故意判断客观化的实质是意欲要素客观化、不要论;法益保护立场指导的风险概念及其判断空洞化、实质化;客观归责理论自身缺陷导致解读结论差异化,体系自洽性和逻辑性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而针对特别认知问题,雅科布斯教授的角色理论、团结义务以及保证人地位等阐述不仅存在与罗克辛教授客观归责理论本质上相同的不足之处,也在评价规范依据、不作为义务的性质与范围界定、具体的适用规则等方面存有可质疑或商榷之处。置于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从明知这一角度考察,基于明知内容、程度等内涵的分析,并从刑法处罚范围、归责的责任分配和归责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特别认知者不进行刑法归责为妥。  相似文献   

8.
刘悦 《法制与社会》2014,(14):26-28
客观归责理论是在刑法理论发展过程中被提出来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归责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责任是主观的,违法是客观的。随着相当因果关系的发展,相当性成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在相当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客观归责论被提出来。客观归责论利用风险原则将事实和刑法规范连接起来,风险的判断具有评价的意义,但客观规则所论证的是客观的不法,因此,客观归责就成为构成要件要素。客观归责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成为三阶层理论中第一层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论区别于第三阶层的主观归责,因为客观归责可以使得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风险原则有三个判断标准:制造风险、实现风险、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使得客观归责论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我们在进行个案定罪时,要将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逐个判断,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就决定我们是否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判断。  相似文献   

9.
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柏浪涛 《法学研究》2012,(6):131-146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排斥关系。在判断后者的类型性特征时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结果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基于此,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在判断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性特征时,需考察该要素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依此衡量,“情节严重”中的“严重”、“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均是客观处罚条件。积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增加需罚性,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减少需罚性,二者均具有限制处罚的机能,不会冲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0.
王莹 《法学研究》2012,(3):126-145
在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犯罪定义模式下,如何对刑法分则中的情节和数额要求即所谓定量因素进行教义学解释,明确其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地位,继而确定其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刑法学上难解的"理论之结"。通过剖析构成要件的不法类型本质与诠释学特征以及我国学界关于构成要件质与量关系的见解,可以看到被司法解释补充与修改的我国犯罪构成所具有的特性它不仅是德日刑法理论意义上的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划定预设空间的不法类型,也是一个包含了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因素的"类构成要件复合体"。由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组成的"构成要件基本不法量域",为界定我国刑法中情节和数额要求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相似文献   

11.
梁根林 《法学研究》2013,(2):131-150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但书所规制并须结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涵摄的罪量要素。从扒窃行为的客观不法与“扒手”的人的主观不法两个维度,才能揭示扒窃的规范含义,并据以依次判断扒窃行为是否该当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不法行为定型,既表明我国刑法包含涵摄罪量要素,也展现了我国刑法以行为不法为基础,重视人的不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12.
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红 《中外法学》2011,(6):1216-1236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对引进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呼声很高,然而,作为一种外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自身有诸多值得质疑之处。客观归责理论实际是因果关系理论而非其自身定位的构成要件理论;它早已超越对归责问题的探讨,而渐至成为与可罚性概念相当的犯罪成立理论;它在"客观归责"的同时其实也一直在进行着"主观归责";它以模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代价进行归责判断,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它不是一个自洽的理论,而是统合了各种不同内容的混合体。解决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不必引进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作为予以借鉴的学说。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2,(6):118-132
“质·量差异”理论原本是形塑行政罚与刑罚关系的立法政策理论,若作为解释理论框架,应当先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实在法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的立法理念。行政犯的规范结构以及“行刑衔接”的制裁模式,反映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确是一种量差关系。量差格局的出现,根源于立法者采取的量差立法理念,即根据行为轻重不同“阶段性”地分配力度不同的两种处罚。具体到应用层面,量差说具有限制行政犯成立范围的“双向”解释机能,一方面明确行政犯的限制解释方向,另一方面明确应当根据行政犯的构成要件来反向制约行政不法的构成;而且,结合犯罪论的基本原理,还可以发现量差说具有树立理想的行政犯类型的立法指导机能。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规范刑法原理的立场出发,对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进行浅析,尝试以不法理论诠释客观归责原则三个判断标准的内涵。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客观处罚条件是特殊的犯罪成立要素,它与故意和过失无关。从理论发展来看,客观处罚条件经历了由刑罚限制事由向刑法扩张事由的嬗变。从它的体系性地位来讲,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之后的第四犯罪范畴,而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则应当还原为不法构成要件。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类似客观处罚条件的特殊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借鉴故意理论的要素分析模式,客观处罚条件在中国现行立法体系之中没有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9.
犯罪是高度复杂综合的案件事实;应区别犯罪构造与具体案件中犯罪检验的构造;犯罪本身只表明了两个评价阶层,即不法与罪责;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是反自然的,也是行不通的,这反映在过失归责和故意归责中;故意与过失不是排斥关系或规范伦理的层级关系,故意包含了过失的所有概念要素,是过失的特殊情形;逻辑上正确描述犯罪案件及其要素关系的构成要件实现的逻辑构造和借以最好地判断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的犯罪检验在次序和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20.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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