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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卜安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12-17
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中国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国政府改革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公安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服务型的公安工作应该是为民众提供安全服务。禹州市公安局正在从"整体作战"转向"整体服务"。其关键是从上到下必须有服务的理念。服务型的公安部门应该主要从事对民众的安全指导、安全维护,指导民众在工作生活中预防危害、保障安全,帮助民众排除工作生活中的安全明患、安全隐患,为民众提供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和安全援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犯罪人员加以强制。 相似文献
22.
公安学的警察学与警察学的公安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卜安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公安不等于公安工作。公安工作不仅指警察工作。警察学的研究内容除警察工作(警务)之外,还包括警史、警政、警员、警察法、警察科技、警察教育等诸多方面。但警察学只是公安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公安——社会安全。其研究核心应该是如何使全社会达到并保持稳定安宁。其研究内容包括社会安全系统、结构和机制,社会安全标准,社会安全的促进和维护等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23.
卜安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犯罪”是个法学概念,有别于罪恶、罪孽等概念。刑法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犯罪。犯罪是刑法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所作的标定。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刑法,也产生着不同的犯罪。刑法规定人的某些社会行为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处罚,主要因为现实社会中需要遏止这些人的这些行为。因此,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该都是可以防控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规定应该具有可行性:刑罚施行的可行性和防控犯罪的有效性。刑事立法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有对现实社会的准确的观念性把握,认识上的疏忽或观念上的偏激,造成犯罪规定的遗漏或滥入,都不利于对犯罪的防控。 相似文献
24.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5)
九七刑法典分则条文是罪状式条文。确定罪名是把条款中所述罪状的性质和特征概括标示出来。规范的罪名只能是对罪状的概括表述。凡条款中所表述的罪状都应该给予相应的罪名。因分则条款所表述的罪状种数并不一致,概括表述罪状的罪名不少是复合性罪名。为避免复合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应该在复合性罪名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分列具体罪名。本罪名总目依据上述认识拟制。 相似文献
25.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109-114
警事科学简称警事学 ,是研究警务的本质和规律并用于指导警务的准备和实施的科学 ,其根本任务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透过极其复杂的警务现象 ,探索警务的性质和规律。警事学包括警事思想、警事学术和警事技术科学三个部分。其中警事学术包括警事政策学、警事行政学、警务学、警制学、警事教育训练学、警事指挥学、警事保障学、警事环境学、警事史学、比较警事学等学科。警察学 (警务学 )应该是警事学中一门具体的学科 ,公安学则是与警事学相关但又差异很大的有待创建的另外一门关于人类社会安全问题的学科。在战争话题远不如安全话题受人普遍关注的当今 ,研究如何谋求和维护人类社会所有合法利益主体的安全利益的警事学 ,应该比研究如何取得战争胜利的军事学还要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26.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139-140
胡大成、周家骧、王智军、邢盘洲共同撰著的<警察政治学>一书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后,在相关学术界和警察教育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本刊收到几位学者讨论该著的文稿.江苏警官学院主持召开了"警察政治学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四川和江苏的学者们,就这部著作的出版、警察政治学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警事学的学术体系等方面进行了热烈而颇有深度的探讨.本刊将几位学者对该著的讨论文章和"警察政治学学术研讨会综述"一并刊布于此. 相似文献
27.
卜安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177-186
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应该研究其社会各阶层对于法的种种观念。从《水浒传》所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有着不同的法观念。统治阶层的法观念是法为我用,违我即犯法。执法阶层的法观念与义、权、利等的观念相掺杂:有的以法护义.甚至为义卖法;有的以法弄权,或恃权枉法;还有的执法渔利.为利弃法。民众阶层主要是畏法避法,但有时又会认为义高于法、利重于法。研究《水浒传》中所反映出的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对于认识把握当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法观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28.
29.
卜安淳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34-41
警察机构属于行政机构,警察工作属于行政工作。我国公安部门是政府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公安部门从事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是为公诉人的公诉工作做准备,不是从事司法工作。警察工作不应当具有司法性质,今天的警察也不应当再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工具。警察行为的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警察行为的手段是指导、服务、强制等。警察行为的目的是公安,实现公安的手段是警察。警察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施行,警察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警察行为的依法行使。 相似文献
30.
卜安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
从犯罪构成角度探讨 ,犯罪防控可分为 :1、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 ,即通过一定的防控措施 ,使有关的法律主体不致成为犯罪主体 ;2、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防控 ,即通过对有关法律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有效作用 ,使有关法律主体不产生或消除掉可能支配其去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 ;3、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 ,即通过一定的有效工作使主观上欲行犯罪的法律主体难以实施其犯罪行为 ,使犯罪的客观方面内容不能形成 ;4、针对犯罪客体的犯罪防控 ,即通过一定的防控措施使有关法律客体不致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