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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Ⅰ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制这个概念正象今天的法治概念一样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那时,前辈学者们在法制的概念下讨论了在今天看来属于法治的问题。比如,今天有人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有法治,封建专制国家没有法治,那时则表述为“法制”是近代的产物。张国华先生参加了这场讨论。在讨论中张先生以一个法律史学者特有的求实精神,对中外历史上法律事物发展的客观情形做了认真的考查,提出了虽不够新派但却合乎实际的观点。他认为,维护法制不仅只是资产阶级的需要,也是“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不可能没有的要求”。张先生的论述告诉我们两条基本的道理,即(1)法律本质上要求约束其调整范围内的一切人、一切活动;(2)法制(今天称为法治)是一切国家的普遍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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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特殊行为的潜在风险性。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潜在风险性,但其更本质的特点是改变环境或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其"原罪"之所在。让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过错或其他什么理由,而是以环境侵权行为的原罪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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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其实质是惩罚性的,是对人类需求的逆向安排。经济法律责任体系与民事责任体系、刑事责任体系、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相比,具有相同点和责任形式上的某些交叉,这些相同点是由共同的人类需求这个基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律责任体系又有自己的特点,即存在足以把自己与其他责任体系区分开来的典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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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笔谈(三篇)——政府环境责任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环境法学界,政府环境责任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本刊本期特辟环境法专栏对此进行专题讨论。《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责任》从公民对环境安全的需求论证国家环境责任的正当性,并且提出国家还有维护基本环境质量的义务。《政府环境责任简论》则侧重于论述公民的环境责任是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这是对传统的政府环境责任的新的解释。如果说上述两篇论文主要从宏观角度阐述国家或政府环境责任的话,《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责任——政府生态行政补偿》则从微观的角度对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深入探讨,认为政府的生态补偿责任应理解为对环境的外部经济性进行补贴,显然不同于常见的对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探讨,可谓独辟蹊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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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分”与环境法的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环境问题,说到底就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了环境能力或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而出现的后果。怎样解决环境问题这个难题的本质是如何处理有限的环境能力与事实上已经超出或在局部已经超出环境能力的人类需求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3条所指出的“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险的程度;生物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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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环境的重要方面,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应当成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除污染防治、生态损害防治、资源损害防治之外的第四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编纂我国环境法典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在学理上、立法上和法典编纂技术上都是可行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是环境法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环境法典中较为成熟的一个分支.编纂环境法典需要对涉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作出典或入典安排.制定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基本法、气候变化与大气层环境损害防治法、地质灾害防治法,修改现有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法,是自然地理环境法编编纂工程中的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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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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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 :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 ,春秋时期的法在总体上不是成文法 ,春秋法制不是成文法制 ,即使是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之后也依然如此。在春秋的晚期 ,法律形式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 :(1 )典、常、法、则等法律形式的应用呈现衰颓趋势 ;(2 )誓、令等直接同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形式越来越活跃 ;(3)尝试建立成文法典的活动越来越频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