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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是对自我中心环境观的超越。这种环境观认为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有限性的自然对象,环境既具有绝对有限性又具有相对有限性。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应当建立环境单元、人天关系、环境总行为、环境共同体等环境法学新范畴。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建设,应当明确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明确创设保护环境的普遍责任原则,完善总行为控制制度、环保区域合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42.
以“行政”的三个要素为出发点,可以将行政所依之法分为组织性法律、事务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宪政视角下的依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依宪法、组织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办事,其含义的准确表达应为由法定的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规定的事务。“下级服从上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提法都不是对依法行政的正确表达。要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加强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3.
环境法学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过去的30年中,年轻的环境法学在环境法学学科基础、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法制度等方面都做过认真的研究,开展了一些理论争鸣,对环境法的历史使命等重大理论问题上取得了新的成果,研究方法渐趋多元化,学科独立性逐步增强,形成了新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解决环境法制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新的环境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制实践的冲突处理问题等,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44.
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先后作出三次历史性的政治抉择:第一次是放弃帝制,建立民国;第二次是抛弃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幻想,建立人民共和国;第三次是选择法治,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三次选择大致都历经半个世纪的时间。这并不是巧合,它说明每一次选择都经过了民族性的认真的体验和反复的尝试,都是历史的必然。这三次选择是历史的同一个过程的前后连接又各自担当了不同使命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告别旧的时代,宣告中华民族曾经在其中创造了辉煌的古代中国的历史的结束;第二个阶段…  相似文献   
45.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6.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同志丰富的法律思想聚变升华的理论硕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催生的理论创造,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依据”下探索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法治思想。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由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的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运行的思想三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  相似文献   
47.
质疑公民环境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徐祥民  张锋 《法学》2004,(2):68-74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从而使公民本来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按照用法定界限解决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之间矛盾的逻辑 ,导引出的结果是 :行政法律关系对两种虚构的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取代。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即取消了公民的环境生活使用权 ,也把环境的生产使用权变成了依据行政法律所负有的义务。运用以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无法实现对整体的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环境要素、环境功能的保护。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 ,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8.
徐祥民 《现代法学》2000,22(2):122-125
春秋人尚未对刑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严格的界定,当时实际运用的刑罚概念有三种,即:(1)狭义刑罚,(2)广义刑罚,(3)“治民”之刑,可称中义刑罚。  相似文献   
49.
法域与环境问题在空间上存在不一致,其或由生物习性决定,或受风、气等自然力影响,或取决于地理连续性。不一致具体表现为“法域在环境之中”“法域与环境部分重合”以及“环境在法域之中”三种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即使充分运行也不足以解决其所处或所涉空间内的环境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执法权效力域无法包裹环境的空间范围,所以相关执法机关再严格执行法律也不足以解决执法权所处或所涉空间内的环境问题。环境法适应环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的途径有三,即跨法域合作、总量分解、实行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安排。  相似文献   
50.
徐祥民 《政法论丛》2023,(1):110-123
环境损害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者由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引起的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是对人类环境发生的各种不利变化现象的抽象。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环境破坏等都没有揭示工业化给人类环境带来的不利变化的本质。环境侵权既不等于环境损害也不被环境损害所包含,它是人为粘连在环境污染之后的侵权法制度。人类活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有取、放、移、扰四种类型,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也有取竭型、放累型、移易型和扰乱型四种类型。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走向成功的“指路明灯”,也是环境法学范畴体系的核心范畴。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环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由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人天关系、环境行为、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环境利益等基本范畴构成的环境法学范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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