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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文将家庭伦理实体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立法精神与婚姻法在私法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三者相结合,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为法律干预家庭的限度做出指引。 相似文献
32.
造血干细胞捐献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造血干细胞捐献不单单是一种公益行为,它还会在多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各种法律关系.志愿者尽管基于身体权可以撤销赠与,但由此造成患者的损害应由志愿者承担.我国应加快造血干细胞捐献方面的专门立法,通过法律对失衡的利益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33.
近年来,外部大环境的变化成为影响公证发挥职能作用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诈骗他人财物,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公证处的形象和公证书的权威,给公证机构带来极大的办证风险. 相似文献
34.
《法制与经济》2007,(11)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第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5.
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36.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37.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38.
39.
正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赠与有别于一般动产赠与,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过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欣慰,感觉又找回了昔日家庭的温暖。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防止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于2010年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