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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琪 《中国青年研究》2020,(2):35-41,49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保护青少年权益为核心目的的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架构到日趋完善的阶段。其中,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文件,确立了我国"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同时设置了具体的未成年人特别司法程序和审判要求,以契合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价值取向。少年法庭、少年检察机构的相继设立与发展,为实现上述司法干预措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现有的依托于刑事案件的单一处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应当在区分式的独立少年法体系中,将多元的保护处分、分级处遇程序和关注于事先预防的临界预防程序纳入现有的司法干预体系中,"以教代刑",以更好地实现对青少年不良行为及触法行为的矫治和预防。  相似文献   
42.
43.
44.
45.
46.
王钢 《政治与法律》2020,(3):94-112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47.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48.
戴建军 《人民司法》2020,(10):82-87
近些年,一大批重大刑事案件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案件事实背后牵扯出的被告人品格更是被公众热议。被告人品格证据,因其承载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以及深层次原因等犯罪情节,这些本该体现被告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大小,是案件裁量重要参考依据,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不仅审视被告人,也审视人民法院在适用品格证据方面的智慧。  相似文献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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