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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股份公司与股东权的理论 股份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融雄厚的资金、丰富的智力(含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劳力资源于一炉,并依据现代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享有除法律、股份性质和目的限制之外的广泛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可以将社会游资转化为生产资金,并为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而且还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商品或服务,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税收来源,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注入动力,为社会秩序的整合乃至社会的全面进步奠定基础。正是由于股份公司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7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73.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4.
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90年代开始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趋势,已经使公司制成为当前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治理模式。鉴于公司化改革可以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治地位,改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建议大胆借鉴国外证交所公司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股份化和最终上市。在证交所公司制改革以后,还要强调证交所在发挥自律监管职责方面的社会责任,并推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措施保障。  相似文献   
75.
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若干制度创新,目前监管合作比监管分工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因而应废除各类商品免检制度。政府官员的问责机制不能取代国家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76.
刘俊海 《法学杂志》2017,(12):35-49
《公司法解释四》基于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自治失灵,司法权不能失灵.法官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核心价值观,也要认真甄别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案件的裁判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公司民主决策理念.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强化信息披露、遏制滥权的公司透明治理理念.股东分红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股东价值投资理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内外有别、动静结合的股权诚信转让理念.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要遵循严控程序、拓宽外延的股东积极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77.
房地产咋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理念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对许多行业,我们过去一直遵循的是“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而房地产市场要想实现健康的、可持续的、平衡而全面的发展,必须“边规范边发展”或“先规范后发展”,不能再“先发展后规范”,甚至“只发展不规范”。应该看到,在政府的推动下,房地产市场正在逐步规范之中,但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要时间。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今天,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越来越重要。正确的定位应该是:不做运动员,只当裁判员;树立服务政府的行政理念,提供  相似文献   
78.
引言 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恰逢10周年。由于现行公司法起草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过渡阶段,当时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公司设立、治理和监管的经验不足,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吸收和消化能力脆弱,国内学者的公司法理论储备拮据,导致现行公司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缺憾。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立法机关今年正式拉开了《公司法》的修改序幕。围绕修改,学界议论多多。本刊从众多稿件中择取三篇,以飨读者。当然,除了这三篇文章涉及的问题,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还有一些争论颇大的问题也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9.
今天《环球法律评论》请到各位,参加这样一个小型的、多少有点儿跨学科的学术研讨会,我和编辑部的同仁们都感到极为荣幸。请允许我代表编辑部简单说几句。大家都知道,最近,关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有没有“原罪”,以及如何理解、认识和规范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活动,是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我看到今天早上( 2 0 0 4年2月2 7日)搜狐网上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富先生在最近一个会议上强调说:民营企业家有所谓“原罪”,根本站不住脚,是一个伪命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当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民营企业的发展当中,…  相似文献   
80.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21,36(2):76-88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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