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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是智慧城市的业务架构、信息枢纽和决策中枢。平台模式的选择与智慧城市治理的有效性紧密相关。当前,智慧城市治理面临着数据共享与数据风险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的问题。基于类离散结构的分析框架,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数字平台的优缺点都非常明显,而处于中间状态的政企共建模式则有助于平衡二者之间的张力。通过对深圳S区智慧城市建设的实证研究,发现具有国企背景的平台公司在政府授权下,拥有对职能部门提供协同数据需求清单的考核权力,倒逼职能部门提供协同数据,进而提高了数据共享程度。与此同时,国有平台公司又通过专业技术力量降低了与智慧城市项目供应商之间的技术不对称,从而极大地规避了因供应商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的数据风险。兼具政治属性与技术属性的国有数字平台打破了政府部门的利益窠臼,消解了商业平台的数字垄断,有效地解决了数据共享与数据风险之间的困境,为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城市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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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帆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1)
当前我国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多数省市明确了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制定了数字政府发展规划、开发了“一网通办”的网上政务app,并运用多种互联网技术为数字政府助力,让老百姓“最多跑一次”成为现实。但是,在这些成绩的背后,建设过程中法律制度缺失、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公众参与渠道狭窄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为裨助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转型发展,有必要构建完善的数字政府法律框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数字政府政务服务标准,拓宽公众参与建设途径。才能处理好“制度”和“技术”的关系,才能让数字政府建设合规、有序、安全、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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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包括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与个人合法权益以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建设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的三项决定因素。公共管理数据是公共性最强、可共享利用程度最高的数据。推进实施公共管理数据共享法律机制是建设整体政府、数字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其关键在于建设全国及地方统一政务数据平台。公共管理数据授权开放包括狭义的公共管理数据开放和公共管理数据授权运营,其重点在于促进市场主体对公共管理数据的多元化利用。公共服务数据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但其同时也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性质。公共服务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应当确认公共服务机构对公共服务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同时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赋予公共服务数据更高程度的开放性,充分释放其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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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技术模式开放政府数据,能搭建多元共享的开放平台、提升开放的透明度和推进开放服务的升级,值得提倡和践行。但作为初创技术的区块链并非尽善尽美,将其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仍存在难以达成可信数据共享目标、上链数据的完整性无法维持、智能合约的安全性不能确保等问题。对此,应遵循从原则勾勒到规则践行的思维逻辑。在原则层面,确立可信数据共享原则、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原则和智能合约责任明确原则。在规则层面,首先,应通过分类分级、适度收费、标识认证和分层共享等规则确保政府数据可信共享。其次,确立政府数据完整性法益,通过可信存证管理制度和数据协同共治规则,保证上链政府开放数据的稳定和安全。最后,通过整体法秩序的责任逻辑明确智能合约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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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面临数据流动性不足、公众对数据开放信任度较低的问题。欧盟《数据治理法》通过增设公共部门数据再利用、借助数据中介服务、数据利他主义三种数据共享模式以及提供相应的组织、技术保障,试图拓宽数据来源并促进数据开放。这部法律尽管存在一定不足,但其以数据公平利用为核心理念,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共享流程,以政府背书、组织中立、程序民主等方式提升数据共享制度可行性和信任度的做法,对我国数据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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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如含有个人信息,则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现行政务数据共享的某些做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为夯实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基础,防范相关风险,我国应制定一部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划定禁区,明确可以共享的个人信息类型,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同时,我国应避免建立大型中央数据库,而是以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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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是一种基于数据共享的平台化、生态化商业模式,具有“颠覆式创新”特性,传统监管的立法供给、思维、模式及手段等面临着空前挑战。应对这些挑战的探索中初步形成了强制、自律和助推三种监管模式。强调开放、互动、富有“弹性”和技术的治理理论,为监管模式选择提供了可行分析框架。基于该理论及我国现实,采用助推监管模式较为适宜。在促进数据共享方面,应夯实法律基础,构建促进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并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在风险规制方面,应坚守持牌经营等底线规则,建立第三方准入认证及退出机制,强化参与方信息披露义务,对数据共享进行全流程安全防护。此外,参与者自律在开放银行数据共享治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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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资本生产过程使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体系难以为继,催生了数据所有权的新形态。以平台资本主义数据资本的运生逻辑为线索,可以发现数据所有权的三重转变。在数据资源价值化过程中,以用户消费性的无偿数字劳动生产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的转变。在数据价值资本化过程中,以平台对数字资本的剥夺性积累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掌控权的转变。从用户的数据使用权到平台的数据掌控权,意味着传统的所有权由权利束集合裂变为单一的数据所有权,形成了“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消除平台资本主义的隐性剥削,需要在数据资本公有化中推进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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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化浪潮下,检察监督正发生着由案件监督向数据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人力监督向算法监督转变的内嵌式变革,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发展隐忧,具体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实现困境、全程监督的潜在危机与算法运用的公正遮蔽。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是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前提,需要从数据共享规则设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机制建构。检察监督智能化应采取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智能化线索挖掘、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的智能化审查、司法裁判的智能化类案监督为主要应用场景的“场景式监督”,并通过算法歧视的防范与修正、算法公开与解释、全过程的算法参与、算法责任追究等方式展开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