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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没有证据表明网络色情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政府的网络控制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以免过度侵犯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相对保障模式”和“绝对保障模式”产生了“直接管制”、“间接管制”两种网络色情管制方式,我国宪法第51条体现出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定位于“相对保障模式”.我国应考虑采取以直接管制为主、间接管制为辅、“堵”“疏”结合的网络色情应对策略,加快完善网络管理立法,改进网络防控技术,增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相似文献
82.
江登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83-91
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淫秽色情规制,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和法律难题。美国1997年的雷诺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国会立法基于青少年保护立场对网络色情进行刑事处罚的合宪性问题所做的第一个判决。该案不仅回答了色情言论刑事处罚的合宪性问题,更是全面呈现了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色情言论刑事处罚、刑罚规定的合宪性等一系列问题,也为我国当前的网络色情规制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相似文献
83.
曹旭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3):83-89
面对言论自由领域的"沉寂化"效应和新闻媒体被市场"俘获"的现状,欧文.费斯从社群主义出发,在民主制的价值目标下重新定位了言论自由的价值,将平等筑入言论自由体系,改变了其传统的一元价值模式,从而获得了国家干预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国家在干预言论自由中扮演着两个新角色:管制性角色和配给性角色,而这两个角色能否成功的标准是能否达到促进公共辩论强健、提高公共辩论品质的实质效果。 相似文献
84.
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为解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也因可能发生技术误判、请求人错误主张,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执行,而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欧盟在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同时,通过明确过滤对象和过滤标准、配套错误过滤救济机制,以及规制滥用过滤机制的行为,平衡保障用户言论自由。然而,由于欧盟相关指令将侵权内容识别后的处置方案限定为过滤,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对用户言论自由的影响仍是单纯消极的。通过将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与格式化条件的许可要约结合,将有效解决用户上传场景下非标准化、低净值版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积极拓宽用户言论的可能边界。 相似文献
85.
表达自由是自由社会的人们享有的一项带有普遍性的、根本性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利。鉴于各国政治和法律体制以及文化环境之不同,人们享有该项权利的普遍性和充分性存在很多差别,因此,可从比较法,特别是普通法的角度关注该项根本权利的行使及对其设定的界限和施加的限制,集中展示强加这等界限或限制的法理学说、理据以及方法和途径,并分析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86.
现代社会的法律秩序要求言论应该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虽然互联网并未带来全新的言论自由问题,但因其负向价值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迫使政府不得不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鉴于国外涉及互联网之流弊的立法治理模式已较为成熟,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必要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以明确言论规制的原则,并在时机成熟时提高立法层级,构建全面、系统的互联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87.
郑鹏程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6(2)
色情管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在各国都广受关注,如何既能有效地规制色情的泛滥,又能不损害公民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即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一直是法学界所关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确定“淫秽”的法律标准:美国通过案例确立判定标准而且对色情言论的限制逐渐放宽,中国则试图凭借成文立法来精确“淫秽”的法律定义并始终保持对色情言论的高压态度.这种差异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8.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传达思想和意见的前提。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新的意见的表达渠道。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探讨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审查监管,实现政府与公民言论自由的良性互动,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89.
杨国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27-33
加大打击网络诽谤是切实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但操作不当则可能压制言论自由和网络反腐,不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如何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不仅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更对顶层设计和执法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值得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90.
不法性不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由过错要件吸收。过错本质上为主观范畴,但其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化。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法律应慎重处理二者冲突的情形。名誉权侵权中应区分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和被报道对象而作具体分析。其中,过错具有独特含义:就故意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对该言论的虚假性明知或对其真假完全的漠不关心;就过失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未尽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享有除真实性抗辩外的多种无过错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