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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犯罪隐语的修辞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隐语不是独立的语言系统,它受全民语言的制约。犯罪隐语不仅利用全民语言的语法,借用全民语言的一部分词语,而且也使用全民语言的修辞方式。文章针对全国各地流行的犯罪隐语,考察了析字、藏词、比喻、借代、摹状、谐音、双关、用典、释义、婉曲等十种修辞方式和使用的情况,并指出通过修辞方式了解犯罪隐语的构成,是识别犯罪隐语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2.
“矛盾修辞”将两个对立的事物放在一起并使它们发生修辞上的联系。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对比,而是使两个本来不可调和的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相互渗透,相互溶入,通过对两者的综合,用两者的合力营造出一种全新的境界。它不仅在美学方面体现出一种雄健的审美趣味,而且在揭示自然和精神的真相方面表现出一种道德上极端残忍的清醒。作为表现手法,“矛盾修辞”使表现不可表现的内容成为可能;作为思想方法,它把意识活动引向常情常理不能达到的深处;作为创造手段,它开辟了一个充满悖论的统一世界。波德莱尔在其创作中惯常使用“矛盾修辞”。对“矛盾修辞”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廓清波德莱尔倡导的“深层修辞”某些方面的内涵。同雨果的“美丑对照”原则相比,波德莱尔通过“矛盾修辞”体现出来的美学理念无疑是一种深化和升华,它揭示深度的思想情感或思想情感的深度,凸显生活中固有的不可消解的矛盾和悖论,启发一种观照世事和人心的现代视角。 相似文献
3.
法典修改的语用修辞学思考--以中国宪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典修改是一种修辞现象,又是一种言语行为,更是一种语用修辞活动。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理论(言语行为双重结构论)与陈望道"修辞学的功用观"均对法典修改有积极意义。中国宪法文本修改这一修辞现象和言语行为表明,法典修改可作为语用学与修辞学"联姻"的一个中介。考察法典修改的语用修辞学理据,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也有助于语用学、修辞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文化革命与制度修辞
本文所讲的文化革命,是指中国近代以来长程革命历史上的文化革命.如果把近代中国的革命三分为经济革命(器物革命)、政治革命(制度革命)和文化革命的话,那么,其基本进程也是从经济、制度再到文化.洋务运动就是经济革命的肇始,戊戌变法则是政治(制度)革命(改革)的肇始,而新文化运动就是文化革命的肇始.
我在这里之所以用制度修辞,而不用法律修辞,是因为法律仅仅是制度(正式制度或大传统意义上的制度)的前提要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除了法律之外,制度还需要理念、主体、行为、反馈等条件.所以,制度修辞更能够表达修辞对法治建设的意义.那么,文化革命和制度修辞之间是何种关系? 相似文献
5.
6.
汉语新媒体的出现为文本间性类型提供了更多鲜活语料,文章以汉语新媒体——网络连载的通俗历史作品语篇为语料,按照源文本进入当前文本是否产生变异为参照,创新性地将互文类型分为零度型互文和偏离型互文。发现互文类型与汉语修辞格呈部分对应关系,其修辞动因是零度型互文可增强信度,偏离型互文为求新求异。 相似文献
7.
唐代判词是中国古代法律智慧的结晶。一些用骈文写成的判词,修辞考究,形式优美,给人以"华而不实"的感觉,一些学者认为其是"堆垛故事之浮词"。经考察发现,一些优秀判词并非如此,华丽外表之下有着丰富义理,这与评判唐代判词的标准有很大关系。一篇优秀判词首先要观点正确,其次要合乎法律,此外还要合乎逻辑、言辞优美。只有这四者比例协调,才能形成好的判词。以"刑狱门"为代表的唐代判词符合上述原则,因此,并非"徒有其表"。唐代判词还非常注重法律论证,论证结构非常复杂,普遍采用中国传统辩证论证方法,即"双证"方法,亦即理证与事证相结合、正面证明与反面证明相结合、演绎论证与模拟论证相结合,一阴一阳,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表明,到唐代,我国古代法律思维已经逐渐发展成熟。 相似文献
8.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
从修辞和语境这个全新角度来观照电视纪录片解说词,可发现电视纪录片解说词修辞对语境的适应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解说词修辞对画面、接受者、表达目的的适应几个方面,解说词恰切地适应语境能使其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相似文献
9.
在当代学术背景下,逻辑与修辞两大范式在研究对象、运行条件与方式、目的与功能上均存在一定区分,这种区分相应体现在法律中。在法学研究中,尽管在当代不同法学家理论中也表现各异,但逻辑与修辞这一对范式之间关系已经趋于缓和,而呈现出相互影响、彼此补充、相互渗透的趋势,共同促进法律文明的发展。对逻辑与修辞关系的辨析,在中国语境下也同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中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逻辑与修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中,逻辑与修辞这两种方法所具有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应予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0.
陈金钊教授最近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该理论因其独特的涵义界定、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而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并非作者自由的学术创造,该理论几乎所有的构成元素都可以根据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最新的法律修辞学理论等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法律作为修辞"更是对西方法律修辞学的一种学术改造和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