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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4):125-135
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导致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加难以判定,降低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采信率。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成为电子数据进一步发挥其独立价值的关键环节。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自证其真的特性,可有效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并提高其可采性。但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存证技术,其与法律相融合的保障机制尚有完善空间,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其生成、收集、存储、提交和审查过程中面临个人区块链存证使用率低、链上数据存在失真风险、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率,在区块链存证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优势,针对区块链存证中的困境,从案涉当事人、第三方存证平台、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三个主体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80-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享有对签署的具结书提出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权具有正当性,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反向保障作用。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证据并不当然排除,经审查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其行使反悔权的体现,不应当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而提出抗诉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40-46
在开展循证矫正实践活动中,寻找和确立最佳证据成为该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行为治疗和认知治疗融合而成的认知行为疗法在罪犯矫正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最佳证据确立的角度来分析这种疗法,探讨其矫正机制,了解其在国外罪犯矫正中一些应用项目,对推动我国罪犯矫正工作将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现实当中,夫妻离婚时有关房产与赡养等的相关纠纷与日俱增。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为例,子女离婚时对父母出资款的性质有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法官需审慎对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审判。此类案件,需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并结合呈现的证据及证明责任以及相关理论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6.
7.
在法医学鉴定中,头面部外伤致视神经损伤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头面部损伤较重,尤其是眼部直接损伤的,其在法医学鉴定时不宜引发争议,但有些视神经损伤的伤者伤情特殊,伤后外伤貌似“轻微”,仅有上眼睑或眉弓部或眶部损伤,不伴有其他明显的症状或体征,损伤当时因眼部肿胀而未及时检查视力,易被忽视和漏诊,随着病情进展,视力进行性下降,甚至形成视神经萎缩导致不可逆转的视力损害,此种情况被称之为隐匿型间接视神经损伤。由于此类视神经损伤病情隐匿,在进行鉴定时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笔者遇3例,现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8.
数据化的统一证据标准是基于不同类型案件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之需要而开发的,由公检法三机关统一适用,且被嵌入到数据化程序系统中的证据标准。其设定目的是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实现一定程度的具体化。数据化是其本质特征,统一化是其派生特征。这一标准的创新实践打通了一定区域内公检法办案流程,代表了证据标准改革的方向,丰富了相关的理论体系,提供了针对司法决策的纠偏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此类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不是刑事诉讼各环节真正统一的标准,亦不完全是基于大数据技术产生的标准。我国应当继续证据标准数据化的改进,并推出配套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1)
不作为请求权的预防性决定了给付义务的不确定性,进而促成不作为裁判的"展望性"。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不作为执行内容特定、执行措施适用、重复侵害应对等诸多"执行难"问题,需对裁判与执行进行系统化考量。在廓清不作为给付义务复合性(停止性不作为、除去性作为、预防性作为)的基础上,通过裁判主文具体化与审执分离宽缓化解决不作为执行内容不明确问题。在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本旨执行原则,并构建与复合性不作为执行标的相对应的,间接执行、替代执行顺位适用的执行程序。针对执行完毕后可能出现的重复侵害行为,经实质性审查后,可将其纳入不作为裁判的辐射范围,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0.
以年龄在20~25周岁的500人为样本进行实验,用单反相机固定500人的牙齿形态,细致观察牙齿近中错位、远中错位、高位、低位、舌向错位、唇向错位、扭转错位和斜轴、易位等九种错位特征,通过统计这九种错位特征在这500人样本中出现的次数及概率,从而求出似然比值。通过实例及比对AFSP言语形式的似然比级别,发现几处错位特征的似然比之积的值很大,这证明似然比证据评估体系在牙齿痕迹检验鉴定中的可靠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