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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63-73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34-39
近年来,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调查统计,当前监狱在押罪犯中,社会底层人员罪犯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探究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尤为必要。就社会底层罪犯的犯罪原因而言,诱生因素存在于个体、社会、家庭三个方面,对于重新犯罪罪犯还包括监狱管理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综合发挥作用,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孤立起来都不能单独产生犯罪的结果。只有深入探究并认清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才能有针对对性地预防犯罪,并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47-55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
民工实施“自我救济式犯罪” ,不可否认其中有个人品质问题 ,但也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 ,包括社会的不公正、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和政府对民工正当权益保护的乏力 ,尤其是民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等问题。因此 ,要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除了加强对民工市民素质的培养外 ,政府和社会还须从改革户籍制度、规范用工制度、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和转变管理方式等方面来减少民工的不公正感、被歧视感和相对被剥夺感 ,保障其合法权益 ,防止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自我救济 相似文献
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2,(1):132-138
异常开锁涉及开锁时间、震动、压力、开锁人的接近,以及开锁人的面部图像等多方面的信息,其中任意一个信息均可作为判断发案时间的参考。而如果能够收集到多个信息,则可以大大提高判断发案时间的准确率。因此,开发一种采用多传感器记录异常开锁多元信息的系统很有意义。该系统可以记录暴力开锁、插片开锁、猫眼开锁、锡纸开锁等异常开锁信息。系统由震动信息采集、红外信息采集、图像信息采集、压力信息采集、显示单元和单片机等六个部分构成。经验证该系统获得了准确度较高的输出显示。 相似文献
8.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82-192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