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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仅对资本登记制进行改革,会导致认缴登记制与现行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则的不相吻合,增加了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所以,实施资本登记制改革,配套措施必须跟进。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跟进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制度完善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有效进行;二是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防控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不因股东投资受惠于资本登记制改革而变得失控,平衡好股东的投资利益与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主要路径有受赠、继承、购买股份或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等四种。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有效性以不负担义务为前提。未成年人因遗嘱继承股份实质上属于受赠股份范畴,可适用受赠股份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购买股权或成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但立法应当完善对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规范,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其最亲近的人的伤害。 相似文献
3.
沈贵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101-103
公司法规范的属性和结构问题,是公司法学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公司作为多种利 益关系的集合体,决定了公司法规范具有综合性。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形式结构既不同于大陆法 系,也不同于英关法系;其内涵结构可概括为“三个阶段规范”和“两大系统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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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英国,产品责任多年来一直存在于合同法、商品买卖法和普通的侵权法之中.1987年英国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并对不安全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英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制度是在司法判例和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变化,逐步形成了依合同法的合同责任原则、依据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过失责任原则和依<消费者保护法>的严格责任原则等三种归责原则,并同存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同时也表明了英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水平的提高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相似文献
6.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享有的股份财产及相应的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但合伙应当确定专人代表合伙行使合伙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沈贵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3):76-78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质上是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同时也是农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更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落后观念,通过推行公司制度,改变农村资产运作的传统观念,增强农村公民的主体平等观念,强化农村公民的效益价值观念,增进农村公民的合作互利观念,促进农村的社会意识形态向更先进的层面发展,以利于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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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贵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90-94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沈贵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4):69-71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 ,可以从公司章程记载、持有股份、出资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等方面进行考察 ,其中公司章程的记载是最基本的依据。一般说来 ,向公司的出资 ,只有当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或没有持股凭证的情况下 ,才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确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