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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纵观现有的理论探讨,大多未区分瑕疵证据的内部差异,产生了制度的混同状态,具体表现在"治愈"对象的混同、"治愈"手段的混同以及"治愈"方式的混同。刑事瑕疵证据内部具有两个维度,分别为证据收集阶段的瑕疵与证据使用阶段的瑕疵。以此为视角,从"治愈"对象的厘定、"治愈"手段的明晰以及"治愈"方式的区分三个方面入手,得以探寻"治愈"瑕疵证据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2.
教育保护是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审前羁押中同样需要体现。在目前审前羁押率过高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教育维度的保障具有独特意义。在比较法视野中,国际社会均强调审前羁押状态中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但从实践中来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在我国存在着相应的教育困境,分别为羁押理念的困惑、逮捕条件的异化、风险评估的忽略与教育支持的缺失。对此,需要转变司法理念、界定羁押条件、规范羁押适用、强化教育支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障。  相似文献   
3.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4.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参与程度不高、职责履行形式化以及中立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近年来,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颇有成效,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提供了新的思路。从这一思路展开,值班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合理性体现于如下四点:其一,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常态化;其二,促进合适成年人职能实质化;其三,符合合适成年人的制度定位;其四,有助于制度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5.
律师介入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需要明确其内在价值与运行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层面,并体现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基于此,律师介入的内在价值体现在:“认罪”层面是对自愿性的保障;“认罚”层面是对合理性的确认;“从宽”层面是对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帮助.律师介入的运行样态则依程序而异:侦查阶段在于全面的沟通与充分的权利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在于量刑协商与程序选择;审判阶段在于保障权利,争取最大的量刑利益.  相似文献   
6.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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