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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73-76
电信部门对用户收取手机来电显示费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广大手机用户的知情权;违反了《价格法》,对“来电显示”这项手机基本服务进行收费;违反了《合同法》,对电信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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