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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01年被誉为是“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先例”的“齐玉岑受教育权案”后,公民直接运用宪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久前,报端又见“四川大学学生诉蛾眉山管委会”案(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4日,2002年10月14日)。案中原告以管委会侵犯其宪法权利——平等权——为由起诉。这类案件在彰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诉诸宪法,启动宪法救济问题的思考。我们认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寻求宪法救济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美国等国家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农业再保险及其适用范围、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农业再保险的交易规则和利益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3.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顺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房屋的出租、转租(本文所称转租,均指合法转租)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且普遍存在的现象。为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转租合同,尤其是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注较少,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转租,基本上未涉及次承租的权利义务。房屋转租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次承租人。其中,承租人又是转租人;次承租人则现实地占有租赁房屋,并行使用、收益之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共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此便引发一个问题,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能否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230条,优先购买权仅为承租人享  相似文献   
4.
何文强 《行政与法》2012,(7):103-107
对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将购买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灾害救济和其他农业资助计划前提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根据在于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彰显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强制农业保险能够使农民原来无法预期的国家无偿救济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可预期和可以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民水权的内涵和目的决定了其性质,即公民水权是一种人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正义理论及《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人权条约为公民水权的人权性质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和法律基础。公民水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需要从宪法的角度来加以规范,并使其具有可裁判性。印度模式和南非模式为其他发展中国提供了通往可裁判性水权之路。比较而言,南非模式的优越性和其广泛的适应性给我国提供了制度移植的可能。宪法对公民水权和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必须以其具有可裁判性为中心。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南非模式的可裁判性水权在我国才能通过法院获得有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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