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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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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中国-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政府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应当包括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2.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有效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促进自由贸易进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考察各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后发现,占WTO成员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充分利用该机制的寥寥无几,而阻碍发展中成员利用该机制的原因在于发展中成员缺乏相应的能力,成员国内政府与私人产业之间的联系缺乏法律保障。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在其国内为私人产业创建一种正式的行政程序申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昕宇 《政法学刊》2010,27(1):75-78
CAFTA《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投资仲裁制度,构成了该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CAFTA的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法理依据,认为该规则将为私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势必极大推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5.
容冰 《中国律师》2003,(7):61-63
WTO作为政府间组织,它的所有协议旨在规范并力图削减一国政府实施干预世界贸易的措施,创造平等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私人(包括非赢利性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社团,赢利性的商事组织,自然人)不是WTO协议的直接权利义务主体,不受WTO协议约束。WTO成员方也不能就私人行为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提起诉讼。理论上,根据WTO协议的基本原则,WTO的成员国实施的任何政府行为(措施),无论该行为是否与WTO协议相抵触,只要另一个成员国认为该政府行为使它在WTO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它就有权向W…  相似文献   

6.
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涉及中国与WTO成员国、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地区间的贸易争端,也包括中国设立的自贸区内的各类纠纷的处理.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自贸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在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点和方向.中国——东盟《争端解决协议》及上海自贸区的经验都显示出这种努力,国际贸易争端处理机制的改革中也正在出现调解发展的新契机和大趋势.  相似文献   

7.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中国参与建立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RTA争端解决机制是RTA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等实例出发考察了RTA争端解决机制对RTA运行的影响,并对CEPA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两个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智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分析。RTA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RTA正常运行的核心,作为一种新型的RTA,CEPA应当构建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CAFTA以及中智FTA的争端机制基本上顺应了世界RTA发展潮流,但也应当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傅东辉 《中国法律》2006,(1):38-39,104-106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解决成员国之间因权利和义务发生的贸易争端所规定的一套迄今最完善的国际经济法司法规则。它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之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承诺,相互间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遵守规则与裁决。  相似文献   

10.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11.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12.
慕子怡 《政法学刊》2008,25(2):71-75
CEPA是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安排协议。CEPA的顺利实施对中国两岸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CEPA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不完善,现成的机制难以解决CEPA争端,所以应当构建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应选择合适的解决争端方式,如协商、司法、仲裁、WTO专家组等;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NAFTA的成功经验和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值得CEPA借鉴与充实。  相似文献   

13.
TRIPS争端解决机制下版权法之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版权纠纷的法律依据,TRIPS下的版权争端解决机制对版权法有重要的影响,使得版权法呈现出趋向化和本土化交互发展的趋势,TRIPS争端解决机制也对我国版权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出口限制补贴是美国广泛认定的一种补贴形式.此种补贴认定方式将政府的出口限制行为等同于"政府授权私人企业提供货物",并因此推定此种行为具备"政府行为"与"财政资助"两个要件.美国商务部还通过极为随意的证据规则控制了"授予利益"这一要件的认定.中国已经深受其害.虽然上述实体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先前的判例不符,但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最有利的解决方式.我国应当在法律渠道之外寻求政治解决途径,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应诉信息整合机制.  相似文献   

15.
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私方参与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笋 《法学家》2004,(1):154-160
主权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或组织对WTO争端解决的参与,不仅对WTO实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产生影响,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若干改革要求.时代要求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也要求WTO在关注贸易利益的同时关注其他国际市民社会的利益.争端解决中接纳私方参与虽然有利于WTO运做的民主化,但WTO成员也需要慎重思考私方参与的形式、相应的WTO争端解决程序改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私方参与的消极影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江河 《当代法学》2023,(2):148-160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业功能使此类机构的争端解决司法化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为通过法律和政治机制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际组织的分类和组织基本宗旨的政治关联度共同决定了其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政治化和司法化倾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及其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安排则使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争端解决功能定性存在差异。高政治专门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政治属性,而低政治专门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当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时,经济全球化将沿着新功能主义的“溢出”路径使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国际合作从低政治向高政治领域拓展,其争端解决的司法属性将不断强化。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的合作关系为专门机构争端解决的司法化确立了现实的政治基础,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为这种司法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7.
为了便利解决一个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世界银行在一九六五年发起缔结了《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世界银行公约,下称《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下称“中心”)。自1966年《公约》生效和“中心”成立以来,它们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ICSID仲裁体制和DSU准诉讼机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但由于国际投资被成功地纳入WTO协议调整,使得DSU可以适用于解决部分国际投资争议,ICSID体制与DSU机制因此而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关系。承认二者差异,并在涉及国际投资关系的WTO协议中具体规定两种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条款,确认私人DSU机制中的出诉权是解决机制冲突和指导当事人有效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江清云 《河北法学》2014,(11):141-146
在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环保政策以及相关立法引发的争端案件正在增加。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ICSID)在环保案件方面的裁决进一步引发人们对于环境措施例外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实际上这反映了在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中环保问题的敏感性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以最近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Vattenfall v Germany)为例,阐述和探讨政府环保政策可能引发间接征收诉讼、政府赔偿、环保政策力度削弱等问题,并提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环境例外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在海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多、投资条件日渐成熟,加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我国投资者去海外抄底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东道国包括传统上通常被认为是投资环境较稳定的发达国家,频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采取一些非常态的国家管制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经对外国投资产生了间接征收的效果。双边投资协定作为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法律依据将极大地影响争端解决的结果。我国在制订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增加双边投资协定的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完善间接征收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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