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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教学模式是在一国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等社会背景下,在教育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形成的教学培养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的统一体. [1]随着我国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我国的社会环境已经和改革开放初期大相径庭. 因此,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①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满足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崔梦豪 《财经法学》2019,(2):129-143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为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仅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充分的说理,还可以直接依据比例原则的内容进行裁判。法院在适用适当性原则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行为要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在程序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3.
4.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行政复议法律性质的争议不断,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从实践中来看,所有层级的法律规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情形对《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都有所突破。这一现实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复议公正原则和不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通过对《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分析可知,行政复议决定的设定权仅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尽快取消其它法规规范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创制性规定,从而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立法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6.
正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这一条文的修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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