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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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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3)
我国《仲裁法》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文章从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可能性着手,试图为临时仲裁的桎梏解套.并以自贸区的建立为契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建议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终在我国全面构建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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