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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3.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搬中的‘欺诈”理解不同,导致对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不一。本文对一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浅谈对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林丽玉 《法制与社会》2012,(25):162-163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存在有着历史和政治、经济的原因,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通过重新审视审委会,发现其存在一些弊端,亟需以改革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受送达人因害怕诉讼,不敢或不愿签收诉讼文书,有的故意逃避诉讼,有的外出务工居无定所,使得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形成“送达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及时实现。文章从法院送达难的表现,对送达技巧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解除该合同。如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7.
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由于所属的法系不同,司法体系存在很大差异,致使两地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大相径庭。我国内地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本文以内地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视角,对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比较,以期对今后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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