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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3):153-157
公安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但现有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合理。应在立法上将公安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分为因违法犯罪引起的民事纠纷和一般民事纠纷两类 ,并分别作出专门规定 ,以提高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明确公安机关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的范围、原则、程序、效力 相似文献
2.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公安院校成人班学员在年龄、文化水平、社会阅历、法律水平、学习动机等方面都表现出多层次性。成人班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因此有了三难,即: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把握难,教学进度的快慢掌握难,课堂教学管理难。针对成人学员的特点,提高教学效率,应在以下方面努力:将课堂讲授与讨论结合起来,将系统知识介绍与重点内容讲授结合起来,将法学理论与具体法规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将本课程与相邻课程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3.
法治语境下的公安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安机关调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符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社会的法定职能,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一种纠纷解决形式,公安调解协议的实质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赵石麟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有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记录、调解、裁决等行为。现有法律关于该方面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协调、不合理等缺陷造成执法上的困惑和混乱。建议取消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明确对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权和对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权。 相似文献
5.
赵石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5):45-48
挂靠集体企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挂靠集体企业的投资经营者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被挂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申办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清偿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赵石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3-5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遇到多种法律关系并存及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民警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并能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提高民警民事法律意识,就应强化民事法律意识和完善民事法律知识结构。提高民警民事法律素质的途径是:对在职民警进行民事法律的培训、提高公安院校民事法律的教学水平和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民事法律业务指导部门。 相似文献
7.
论公安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当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石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5):81-86
公安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从正当性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由于其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与认同,因此符合正当性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要件,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治安调解合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石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81-85
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存在排斥型、应付型、包揽型三种基本类型,此种状态不利于民间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此,公安机关应当整合治安调解的内部资源及外部资源,建构公安机关内部的以及内外联合的纠纷解决有效机制,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克服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65-73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及做法 ,即赃物适用、部分适用和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第三人善意购买赃物的 ,一般情况下应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 ,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 ,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10.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56-62
“红帽子企业”是指挂着集体企业名义的私人企业。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由谁承担等问题,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造成有关司法实践的困惑和执法的不统一。“红帽子企业”因其不是依法成立,没有独立的财产、虚构组织机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红帽子企业”因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相应条件,个体、私营经营缺乏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严格执法与地方政府意志的矛盾等原因而屡禁不止。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尽早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