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篇
  免费   0篇
法律   7篇
中国政治   2篇
综合类   3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3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羁押制度进行大幅修订,废除了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在接下来的将近20年间,台湾地区又以人权保障为基础,进一步修正了羁押法制。台湾地区进行羁押制度改革的背景或历史动因是什么,台湾地区的羁押制度在改革了十几年后,其运行状况如何,是否实现当时的既定目标等问题,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3.
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滥施报复性起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并对检察官的报复性动机实行推定原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不时出现检察机关为打击报复举报人、律师、记者等而提起诉讼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打击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综合法理与实务之观点,我国有必要建立报复性起诉规则,以达到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4.
高通 《政法学刊》2013,30(4):89-95
在两岸遣返实践中,两岸对遣返性质的争论、遣返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两岸对遣返对象的争论,是制约两岸刑事犯遣返机制顺利进行的三大困境.遣返的对象主要是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但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5.
组建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的设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也是每个国家(地区)始终打击的对象.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有的国家(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也有的国家(地区)组建了专门的侦查机构.从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出发,并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相似文献   
6.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相似文献   
7.
《金门协议》确立了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决定遣返时,还需对遣返的请求进行行政性审查,存在双重审查和单层审查两种机制。为了保证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遣返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最后,移交被遣返人时,当前在移交主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高通 《政法论坛》2021,(2):73-89
通过对1600余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分析,发掘了轻罪案件中的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模式。"构罪即捕"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缓解,以逮捕为原则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思路正在松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可能性是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的重点,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对逮捕的影响作用在减少。近三年数据显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在逮捕条件中的作用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赔偿谅解和严重疾病是促成逮捕变更的关键原因。我国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导致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公。应确立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的逮捕条件制度,适当弱化赔偿谅解在逮捕适用中的作用,限制违法犯罪史和社会联系的作用,并严格防范审前逮捕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9.
高通 《法学研究》2020,(1):154-170
赔偿作为一种酌定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通过对近3000份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均有重要影响;随着案件严重程度的增加,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下降,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上升;赔偿时间对主刑量刑结果的影响不显著,但可显著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缓刑的适用率;谅解时赔偿数额的确定机制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双重因素。受法院功利主义量刑思维的影响,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机制的运行存在失范风险,如赔偿谅解后“量刑剪刀差”的出现、赔偿谅解中的“贫富差距”问题、谅解时赔偿数额的确定中非理性因素的放大等。为防范上述风险,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