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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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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行政执法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资格,无需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等证据材料”的范围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凡是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收集、调取的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6.
董坤 《北方法学》2013,7(4):118-124
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相似文献   

8.
确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适用规则是“两法”衔接的重要环节,也是增强现有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在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过程中,实物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言词证据,应适用“原则上不可但允许例外”的规则.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得以规范适用,还需由司法解释的出台、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配套机制的完善来共同保障.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类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却没有与之对称,导致在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证据转换问题成为其中的主要难题。本文试从审查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必要性、对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具体审查方式的考察出发,提出审查必须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不同证据类别提出具体的审查方式、方法,以此确保作为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12.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13.
监察证据无需转化便可直接获得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作为职务犯罪定案的根据,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虽然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侦查取证规则。为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达到刑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但不能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均 《中国法学》2003,(5):153-158
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 ,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 ,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1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规则之一,它对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进行整理,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并结合其对侦查行为的影响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余业辉 《法制与社会》2011,(17):260-261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是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以约束。通过探讨非法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马志坤 《法制与社会》2014,(10):114-115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对于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工作中,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提升案件质量,顺利完刑事诉讼任务。本文主要从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三个方面探究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正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终于有了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可以简化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是行政法,而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和程序的要求更高,证据转化制度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有可能导致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风险。因此,将刑事证据的转化纳入法律的调控中,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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