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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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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之争中,学界往往把立法原意、法律客观意思、折衷说之争和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之争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涉及目标的定位,后者涉及解释的限度。从刑法解释和类推的本质上来看,类推禁止实际上是一个内在于类推的问题,而刑法解释或许应该采取一种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立场。只要还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他就一直在解释刑法。承认法官的能动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首先就是能促使我们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因为开放的类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去把握;其次就是可以促使科学的判例制度的建立,让法官得以从判例中把握类型、解释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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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统称为实行行为。它具有有责性、侵害性、有意型和定型性等特征。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的关系较为复杂,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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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21-37
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文义解释所不能超越的、法律文本(刑法文本)所限定的文义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对象和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所欲解决的主要是刑法解释合法性问题,而不解决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学所可能确定的、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可以简称为“语用意义的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是指刑法解释限度在诠释学上所具有的限定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功能,其特点是有限性和层级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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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 ,学术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论争 ,本文通过对其主要观点的述评 ,从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的关系 ,客观说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利益比较三方面论证了客观说的合理性 ,同时也对传统的客观说进行了修正。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 ,本文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入手 ,结合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指出刑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可作出规范性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个案解释的各级审判委员会和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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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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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结合相关案例,分别从驳论和立论两方面对法律行为被确立为作为义务类型的合理性进行质疑。认为肯定论的观点问题在于:存在着逻辑上难以论证的难题;刑法理论不应当以其他法律为圭臬;与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背道而驰;容易引发不良的司法反映。因此,认为法律行为不应当作为独立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其意义有四:符合思维的逻辑;为实质义务论提供了客观的推动力;有利于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协调;有利于犯罪和刑罚实现规范化和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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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彩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61-70
价值判断是刑法问题的核心。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为刑法价值判断的合理实现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证,它们分别是:只有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的情形下,才能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以实体性论证规则为前提,经由妥当的论证程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方能合理实现刑法问题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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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法中,立法者开始对刑法的困境进行总结,认识到刑法的出路是适当融入宽容的精神,逐渐摒弃刑法的工具主义的思想.在本文中,笔者理论分析刑法不能根除犯罪的根源,举例说明刑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并指出实现刑法出路的基本路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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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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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三种代表性学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均存在就事论事的倾向,未能从刑法目的这一根本出发点提出并论证标准问题。犯罪的本质为侵犯合法权益,刑法的目的则是保护合法权益。因此,犯罪既遂理应以“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为根本标准。唯此,才能有效地维护既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同时也给刑事司法提供一种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辨析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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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3):137-150
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近代刑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以及国外刑法理论对合宪性解释的解释来看,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刑法做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提倡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领域法治的实现、划定刑法解释的界限以及厘定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合宪性解释是一种解释限度,而非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但对刑法解释方法构成了明显的制约。合宪性解释应当在所有的刑法解释方法中得到贯彻,因而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而且,从逻辑和解释实践来看,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关系。在形式上,对刑法做出未超出文义范围的解释结论就满足了合宪性解释的要求;从实质上看,合宪性解释的贯彻还得借助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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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